最近出现了一个阿双不能了解的现象,说来与你们听听。
我没想到的,后来的“可是”,TA是真的去补充告知了···
而且,保险公司居然还真拒保了···
阿双的小心脏啊,都要沸腾了!
我能理解保险公司的拒保。
事后的补充告知,和事前的预核保,尺度肯定不一样。
健告内容是死的,智能核保也是流程设定好了的,它们不像人工核保,缺乏人为的主观判断。所以笼统点来说,事后的补告,保险公司会更为严格,难免会出现拒保的结论。
我不能理解的是,为啥要去补充告知?!明明健康告知就没有涉及到啊!
阿双痛定思痛,决定跟大家好好说一说“健康告知”。
一、什么是健康告知?
客户投保时对身体健康状况的说明,一般是由保险公司列明,客户只需要回答“是”与“否”。
例:芯爱健康告知
如果所列疾病或异常都不存在,那可以直接进入下一环节,填写投保信息、提交订单、支付保费。
如果存在哪怕只有一项异常,都无法直接投保,有三种情况:
1、直接切断,无法购买;
2、有智能核保,在线给出核保结果,核保通过则可以购买;
3、没有智能核保,或者智能核保没有涉及到这项异常,那就需要申请人工核保,这个时效会稍微长一些,平均2-3天左右,核保通过则可以购买。
二、健告里没有、智核里有的异常,要告知吗?
答案是:不需要。
智能核保是保险公司依据既定核保规则制成的快速核保工具,它可能同时适用于一家保险公司的多款产品,所以存在这种现象:某款产品健康告知没有这项异常,但智能核保里有。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消化一下这句话。
划重点:保险人提出询问、投保人如实告知。
那这句话反过来,意味着,未提出询问的,可以不用告知。
这一点和香港保险不太一样。看一个香港保险的健康告知:
内地保险的健康告知遵循“有限告知”原则,有问必答,不问不答;
而香港保险的健康告知是“无限告知”,所列问题都比较宽泛,比如上面的健告里有很多“任何”的字眼,还有兜底的“以上没有提及的疾病”。
有人可能会问,为什么会有这种区别呢?如果没问到我就不告知,之后理赔被拒了怎么办?
不用担心,最高人民法院对于适用《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有明确规定:
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
所以,“有问必答,不问不答”是有法律依据的,朋友们,你们的顾虑可以打消了!
这年头,好人难当,好保险也受质疑,实在委屈。
此外,此条还有规定:
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概括性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概括性条款有具体内容的除外。
也就是说,就算列入了健康告知,但是像香港保险那样宽泛的概括性内容,比如“任何消化系统问题”这种措辞,投保人也可以不告知。
不过呢,为了减少理赔时不必要的麻烦,模糊概念的还是尽量告知下,真要打官司才能拿到钱的话那也是个耗时耗力的苦差事。
三、未如实告知会怎么样?
《保险法》第十六条内容还有规定:
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简单概括一下,如果未如实告知,导致本来买不了的或者需要加费买的,现在按原价买了,保险公司有权利解除合同。
如果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是否可以退还保险费根据“故意不告知”还是“过失未告知”有所区别。故意的,不退还保费;过失的,可以退还保费。
如何界定是故意还是过失,按照常规逻辑判断。
比如,阿双有慢性胃炎(假设!阿双很健康~),去过医院门诊了几次,这是本人肯定知道的事情,但是阿双买的保险,面对询问是否有胃病,没有如实告知,那这种就是故意,毕竟医院医疗资料有记录就在那里。
如果阿双几年前帮阿双奶奶买过几次高血压药,用的是阿双的医保卡(医疗系统会有记录,默认是本人使用),但是买保险的时候一时没想起来没有告知,那种情况可以酌情理解为“过失”。
四、不可抗辩条款是什么意思?
如果说“如实告知”是对投保人的约束,那么“不可抗辩”就是对保险人(保险公司)的约束。
不可抗辩条款的内容描述: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这个条款目的是为了保护投保人的权益,防止保险公司滥用“未如实告知”,避免投保人因为一些疏忽大意忘记告知一些健康问题,尤其是这些健康问题与之后索赔事故不沾边的,而蒙受损失。
进一步说,它也是为了保护保险公司的利益。拒赔的案例越多,保险口碑就越差,随之而来的就是人们的购买意愿越来越低,保险公司也就无法持续经营。
不过,是不是购买保险时不如实告知,然后熬过2年抗辩期,就没事了呢?
从以往的理赔案例中,我们可以总结点规律。
比如,之前有胃病史,5年后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导致瘫痪,这两者之间没有必然联系,保险公司一般都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可是,如果5年后确诊的是胃癌,那这个就有争议了,保险公司一般不会乖乖赔偿,只能往诉讼这条路上走,必然是身心俱疲的一番折腾。
所以,如果未如实告知的内容与索赔事故不沾边,保险公司大部分会愿意赔付(但也不是绝对的);如果未如实告知的内容与索赔事故之间存在相关性,那还是有很大的拒赔风险。
顺便提一句,二年不可抗辩,针对一年期医疗险,是没有用的。
五、最后小结
1、健告有问必答,不问不答
2、健告没有,智核有,不答
3、模糊概念,尽量回答
4、理性对待不可抗辩,空子不易钻
我是唐人保保(微信是“保险之幸福人生”的每个汉字的首个字母:bxzxfrs),想了解更多保险知识、咨询更多保险产品的朋友,欢迎搜索关注我的微信公众号--小蝌蚪之找妈妈。
觉得文章对大家有用,欢迎您转发分享给自己的亲戚朋友。
产品咨询及投保,请添加本人微信。
搜索关注公众号或添加微信可以享受免费服务哦!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