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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职工居家办公突发疾病死亡情形下的工伤认定

小议职工居家办公突发疾病死亡情形下的工伤认定

作者: HR卡姐 | 来源:发表于2023-04-24 14:08 被阅读0次
近年来,居家办公逐渐成为用人单位一种常态化的工作模式。相较于传统的工作模式,居家办公的工作时间更加零散化、碎片化,对工作成果的检验方式更加有限,存在工作地点与生活场所混同、工作时间与生活时间重合等情况,因而导致工伤认定难度加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能否精准、高效的做出工伤认定不但关乎群众的重大切身利益,还关乎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
本文以北京市朝阳区2020年至2022年期间居家办公情形下的工伤认定案例为研究样本,分析了当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此类案件认定过程中存在的难点,并尝试通过数据分析,抽象出一般规则,用于指导实践。

01  基本情况

2020年至2022年期间,朝阳区受理居家办公期间突发疾病类工伤认定申请总计22件,其中有20件为突发疾病死亡案件。2022年受社会大环境影响,朝阳区居家办公期间申请工亡案件数量激增,为保证工伤认定质量,朝阳区曾就此类案件的认定标准与市级主管部门沟通。市级主管部门给出指导意见为:对于居家办公期间突发疾病死亡类案件,要严格把握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发病时间、死亡时间等要素,不宜扩大理解和延伸。严格把握“三工”要素属于“法律适用”问题,然而,以朝阳区为例,进入复议诉讼程序的工伤认定案件,双方的争议焦点及复议机关和审判机关关注的焦点更多的却是在“事实认定”问题上。

02  居家办公类案件“事实认定”的主要难点

(一)举证困难

对于居家办公职工的考勤考核,实际工作时段等,单位往往没有具体的制度要求,且员工已从时间、空间“暂离”了单位的管理和控制,所以用人单位往往难以举证。对于独居员工,其居家办公时远离父母家人,缺少现场目击证人。通常情况下,对于员工的工作设备使用时间与突发疾病死亡时间的关联度存在判定困难。

此外,从证据角度,可能能够还原事情经过的部分电子设备往往有加密设置,在无法获取密码的情况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缺乏查看设备的技术手段及工作权限,因而在调查过程中获取信息有限。

(二)死亡时间难以判定

对于独自居家办公人员,往往在死亡后十几个小时甚至几天后才被人发现。排除刑事案件,家属一般也不会做相应的尸体解剖,无法确定确切的死亡时间,继而难以判断员工突发疾病时是否处于合理的工作时间里;且对于鉴定报告或记录中法医关于死亡时间的推定的证明力如何掌握,也是一个难题。

(三)工作和生活场所混同,难以判断生前状态

员工居家办公,或驻厂办公时,经常是生活场所和工作场所合二为一,对于判断其生前是否处于工作状态造成了较大干扰。

03  居家办公类案件主要事实的认定规则

(一)工作时间界定

工作时间一般依据用人单位提供的考勤记录、打卡记录或者工作时间证明来判断。由于居家办公的灵活性,加之部分岗位实行相对宽松的不定时工作制,在判定工作时间时并不会局限于常规工作时间规定,而是会结合劳动合同的岗位说明、居家办公通知、打卡记录等来进行工作时间界定。

(二)工作岗位界定

正常到岗人员,处于单位的管理中,突发疾病时是否在岗是可控的,大多也有在场证人。而大部分居家办公人员,突发疾病时仅有家属在场甚至独自一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一般会从员工事发前的工作痕迹寻找相关证据材料,比如微信工作聊天记录、与同事或者客户的电话沟通记录、电脑工作日志、手机办公软件记录、线上工作会议等,由此来推断员工是否处于一个相对规律且连续的工作状态。对于家属的单方陈述,应有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规律性及关联性。

(三)发病时间及死亡时间界定

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为准,包括急救车的急救记录。死亡时间一般以医院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上记载的死亡时间为准。考虑到独居的居家办公人员,会出现发现尸体滞后的情况,对于死亡时间的认定也可结合法医鉴定报告、死者生前的电话信息往来记录,尽可能还原事实。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亡。考虑了此类情况导致的死亡可能与工作劳累、工作紧张等因素有关,一定意义上是将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由工作原因造成的“事故伤害”范围扩大到了“因病”范围,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工伤保险的职能范围。

因此,在对此类情形工伤认定的把握上,既要考虑工伤保险的制度属性和我国现阶段国情特点,还应兼顾与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基金之间的利益平衡。

04  居家办公类案件的证明标准及举证责任分配

通常情形下,工伤认定案件调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充分履职,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劳动者家属)都有义务积极配合,提供证据。上述三方通过良性互动,共同推进案件调查,理想状态下最终能够完全还原事情经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职权范围内,穷尽调查手段,努力还原真相。但囿于职权手段所限及客观现实,很多案件无法做到100%还原真相。即便如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仍然要依法推进工伤认定程序,作出工伤认定结论。此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就要面临如何把握“证明标准”及如何适用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问题。

(一)证明标准

在无法100%还原真相的前提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结论所依据的事实其实只是一个“推断事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得出这个“推断事实”的证明标准类似于民事案件的“高度盖然性”,也即“更加有可能是这个事实”,而无法做到类似于刑事案件的“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能无法做到一一排除工亡家属提出的属于工伤的所有可能情形。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穷尽调查手段后获取的“认”与“不认”的证据证明力相当时,应倾向于作出有利于劳动者的认定结论。

(二)举证责任分配

工伤认定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行使的一项行政确认职权。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准确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责所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第2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上述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与一般民事领域对于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及举证不利后果的理解并不完全一致。在民事领域,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如果举证不能,则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而在工伤认定的行政执法实践中,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即便用人单位单方无法充分举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仍要依职权主动调查,根据自身调查结果作出工伤认定结论,而并非简单的适用“由举证不能一方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则。譬如,某案例中,居家办公的员工猝死在小区花园内,家属主张因为在家办公比较吵,所以员工生前一般去小区花园接打工作电话,因此员工猝死时处于工作状态,要求认定工伤,用人单位不认可是工伤。尽管用人单位举证不充分,但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穷尽调查手段查明的事实显示家属关于死者生前处于工作状态的主张证据并不充分,并据此作出工伤不成立的结论。

05  居家办公类工伤认定案件的调查要点

居家办公情形下的工伤认定调查虽然面临诸多困难,但在多年工作实践中,朝阳区人社局一直在持续归纳提炼工作经验,不断优化调整工作方法,细化调查标准。对类案进行分析,形成常态化的调查机制,力求避免因不同办案人员的主观认知差异导致调查方向出现大的偏差。

在深入分析近三年居家办公类工伤认定案件过往的调查经验,并结合复议机关、审判机关在行政争议案件审理中提出的质疑点,笔者就“长期外派”“居家不定时工作”“下班后居家加班”“需24小时待命岗位”四大类典型情形下的工伤认定调查要点进行了总结。

(一)长期外派人员突发疾病死亡

长期外派人员通常存在工作场所和生活场所混同的特点。此时工伤认定的调查要点应该包括:

1.生活场所是否为单位提供;

2.工作时间要求,考勤如何记录;

3.职务及工作内容;

4.工作痕迹,譬如近期工作安排、与同事及客户联系记录、微信工作群记录、电脑工作日志及手机办公软件记录、线上会议记录等;

5.是否有同住人、现场目击证人(如有,列为证人进行调查问询);

6.死亡现场的情形,包括死者的位置、状态、衣着、现场办公环境等;

7.尽可能推断实际死亡时间,如有需要可以调取法医学鉴定报告。

(二)居家不定时工作突发疾病死亡

居家不定时工作人员的特点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灵活,无需坐班。此时工伤认定的调查要点应该包括:

1.单位关于居家不定时工作制的规章制度、通知要求、符合要求的人员名单等;

2.工作时间要求,考勤如何记录;

3.职务及岗位工作内容;

4.工作痕迹,譬如近期工作安排、与同事及客户联系记录、微信工作群记录、电脑工作日志及手机办公软件记录、线上会议记录等;

5.是否有同住人、现场目击证人(如有,列为证人进行调查问询);

6.死亡现场的情形,包括死者的位置、状态、衣着、现场办公环境等;

7.尽可能推断实际死亡时间,如有需要可以调取法医学鉴定报告。

(三)下班后居家加班突发疾病死亡

下班后居家加班应该是一个完整、连续的过程,体现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此种情形下工伤认定的调查要点包括:

1.职务及岗位工作内容;

2.加班工作设备的使用痕迹(手机、电脑);

3.突发疾病前是否处于一个相对连续的工作状态;

4.是否有同住人、现场目击证人(如有,列为证人进行调查问询);

5.死亡现场的情形,包括死者的位置、状态、衣着、现场办公环境等;

6.尽可能推断实际死亡时间,如有需要可以调取法医学鉴定报告。

(四)需24小时待命岗位人员突发疾病死亡

需24小时待命岗位的特点是工作安排具有突发性,工作时间不易界定。此种情形下工伤认定的调查要点包括:

1.职务及岗位工作内容(比如老板司机、民警);

2.待命地点及工作要求单位是如何规定的;

3.突发疾病前是否已有工作安排;

4.死亡地点及现场情形,包括死者的位置、状态、衣着;

5.单位对24小时待命的工作时间界定。

本文刊载于《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2023年第4期,敬请关注!
看到这篇文章,觉得在目前居家办公越来越被劳资双方都广泛接纳的情况下,很有借鉴意义,特此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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