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笔者在报纸上看到一则新闻:《投资100万年赚12万?起底黄金理财特大非法集资骗局》。由于这则新闻正好与当前大家关注的热门"理财陷阱知多少"密切相关,所以我特地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下载了该案的一审、二审判决书。经仔细查阅判决书,我发现这一件涉案逾36亿的集资诈骗案竟然是一起跨国诈骗案,虽然涉案的20名中国人被判刑,但设局的外国人仍然在逃。该案件已经终审裁定,涉案21名中国人的命运已成定局,但此案件反映出的问题值得我们深思。
案情回顾
首先,我们来简要回顾一下案件经过。
来源:小钱说金融这一案件发端于2009年,该年2月26日辽宁金玉华黄金贸易有限公司(下称"金玉华公司")成立。金玉华公司是一家外商法人独资企业,注册资本63.88万美元,由马来西亚金利华有限公司100%持股。金玉华公司注册地为沈阳市沈河区西顺城街73号,法定代表人是一名马来西亚籍人士,名叫俞沅成。这一特大案件的中方关键人物李淑敏是该公司的员工。事后看来,李淑敏是马来西来诈骗团伙设局的关键棋子。
2013年4月27日,同样是在沈阳市沈河区西顺城街73号,沈阳华玉黄金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华玉公司")注册成立。但华玉公 司的性质是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企业,李淑敏持股95%,李淑琴持股5%。表面上看,马来西亚人没有任何股份。但实际上,华玉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锦星、主管该公司财务的刘景辉二人,都是马来西亚籍,华玉公司受马来西亚诈骗团队实际控制。之所以成立华玉公司,并让李淑敏、李淑琴二人代为持股,原因是马来西亚诈骗团队为了事后"金蝉脱壳",提前布下的局。
2012年6月至2014年8月11日期间,金玉华公司及华玉公司以购买黄金理财为名,虚构将资金投资于铁矿、股权等事实,以每月1.5%-3.5%的高额回报为诱饵,进行非法集资,累计诈骗3824名群众人民币36.96亿元,案发前已经返还27.38亿元。扣除已支付的利息、黄金价值后,两家公司实际骗取被害人5.38亿元。
2015年1月19日,多名投资人报警,称华玉公司通过宣传黄金理财为名,进行非法集资诈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失联。同日,投资人在华玉公司将李淑敏围堵,并移交公安机关。随后,公安机关立案。
2018年2月,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判处华玉公司犯集资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判处李淑敏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判处刘旭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判处冯硕等19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除李永宁一人免于刑事处罚外,其余18人获两到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2018年6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二审终审裁决,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至此,司法机关对涉案21名中国人的审判工作告一段落。但实际控制华玉公司,并卷走绝大部分脏款的马来西来诈骗团伙仍潜逃在外。
由于无知和贪婪,涉案的中国人惨遭外国诈骗团伙利用,不少人因此案身陷囹圄,实在是可悲可叹。作为局外人,我们如何从当事人的错误中学习,避免踏入类似的陷阱呢?以下三位代表人物的故事,值得我们分析和思考。
马来西亚人的"傀儡"李淑敏,最终成为"背锅侠"。
李淑敏1962年出生于辽宁沈阳,只有高中文化。她不仅是华玉公司名义上的大股东,也是该公司的行政经理,负责公司人员管理,日常行政工作。她应是此案中获得最大不法利益的中国人,侦查机关扣押的财产中,不仅有李淑琴名下的一部汽车和一套152平米的房产,还有李淑敏的高尔夫球杆、丝巾和皮包。汽车、大房子、高尔夫球杆共同透露出一个信息:李淑敏、李淑琴二人过的是有钱人的生活。钱从何而来?答案不问自明。
但是,为虎作伥的李淑敏只不过是马来西亚诈骗团队的"傀儡"而已。熟悉公司运作的人都知道,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是公司的核心人物,特别是在华玉这样一个经营黄金买卖并从事非法集资的公司。华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锦星、财务负责人刘景辉都是马来西亚人,二人实际控制了华玉公司的资金进出,并在出事之前一起逃之夭夭。2013年华玉公司成立时,马来西亚人之所以让李淑敏、李淑琴代为持有全部股份,显然是早有预谋,计划将来脱身之后,让李淑敏来充当"背锅侠"。
无知助理刘旭,不幸沦为"阶下囚"。
此案中,只有两人被判处集资诈骗罪,一位是上面提到的李淑敏,另一位就是华玉公司财务总监刘景辉(马来西亚籍)的助理刘旭。刘旭1986年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大专文化。2015年被抓入狱时,不到30岁,正处在大好年华。
判决书显示,刘旭月收入近3000元,且未参与分配赃款。显然,刘旭未曾从该案中获得多少实际利益。这一点,从他的房产面积上也能得到印证。他的房子只有42平米,相比于李淑琴152平米的大房子,零头都不到。
刘旭被定罪的主要依据之一,是他允许刘景辉(马来西亚籍)使用他本人的银行卡买卖黄金、转移被害人资金共计1.1亿元,对马来西亚人的集资诈骗行为提供了帮助。由于无知,年纪轻轻的刘旭在一份收入不高的工作上,因为犯罪被抓入狱,实在是令人叹惜!
唯一免于刑事处罚的李永宁,被关在看守所两年零七个月有余。
此案中,除上述二人被判处集资诈骗罪外,另有冯硕等19名经纪人被判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中,仅有李永宁一人免于刑事处罚。
李永宁,1982年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只有初中文化。法院认定其吸收存款的数额较少,任职时间较短,并在案发后主动退回赃款,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免于刑事处罚。但是,李永宁在2015年6月17日就被刑事拘留,直到2018年2月12日才被取保候审。这么算下来,他在看守所呆了两年零七个月有余。在这段时间里,不单是李永宁本人,还包括他的家人,内心肯定都是处在无边的担忧和煎熬之中。
这一起特大黄金理财诈骗案,以及涉案人员的悲剧故事,至少应给我们以下启示:
1) 不仅要谨防外国人跨国诈骗,而且要防止被心怀不轨的外国人利用。
改革开放40多年来,越来越多的外国人来到中国旅游、学习或是工作。特别是在北京、上海等大城市,经常能看到外国人。中国人大多热情好客,对外国人非常友好。但是,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一点:有一部分外国人是怀着不轨之心来到中国的,本文中的马来西亚诈骗团队就是一个活生生的例子。所以,对于外国人,我们也要保持一定的防范心理,谨防外国人跨国诈骗。如果外国人诈骗成功,并将资金转移至境外的话,资金追回难度更大,受害人最终挽回损失的可能率也更低。与此同时,我们也要防止被外国人利用,被拿来当枪使,迫害自己的同胞。李淑敏和刘旭的教训非常深刻,需要引以为鉴。
2) 要学习法律知识,远离金融犯罪。
在李淑敏等涉案的21人中,估计有不少人直到被刑事拘留时,才知道自己的行为违法,才了解到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两种罪行。所以,我们一定要学习法律知识,只有这样才能远离金融犯罪。碰到拿不准的事情,一定要找律师等法律人士咨询,以免因为自己的无知犯下大错。
查看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是判断一家公司经营是否合法的简便办法。例如,此案中的金玉华公司的经营范围是:"黄金制品的批发和零售、黄金制品收购",华玉公司的经营范围是:"黄金制品、珠宝首饰销售及收购;寄存服务;商务信息咨询;日用百货批发"。两家公司均没有黄金理财的经营资质,进行所谓的黄金理财显然属于违法经营。
3) 要了解金融常识,抵制高息诱惑。
此案中,共有1594名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总损失金额高达5.38亿元,人均33.75万元。如何避免像这1594名受害人一样,遭遇金融诈骗,蒙受经济损失呢?关键是要了解基本的金融常识,自觉抵制高息诱惑。如果某种理财产品承诺的收益,显著高于银行5年期的定期存款利率或者是银行理财的预期收益率,那么大家的心里就要打上一个大大的问号,这会不会是金融诈骗?
4) 一定要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和银行卡。
大家一定要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和银行卡,不要出租或出借给他人使用。刘旭的惨痛教训,需要我们铭记在心。
最后,希望更多的人看到这篇文章,让更多的中国同胞远离金融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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