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自然法还有用吗?
“自然法还有用吗?”,在面对日趋完善的法律制度以及司法体系时,不少人会如此感慨道。
我以为,这个问题就像人们问“中国古代思想在现今中国有用吗?”一样,答案显然很明了——有用,而且,部分中国古代思想还在中国当代社会生活中扮演者比较重要的角色,自然法亦是如此,对我们的生活依然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尤其你是在法律层面,自然法必不可少。
众所周知,自然法是一种观念与意识,更是一种原则性的存在,其主张天赋人权,人人平等,公正至上。它看不见,摸不着,它不是具体条文,也不是完备的理论,它就是一种精神,但是自它被提出的的那一刻起,也就是从古希腊时代开始,它一直被人们所重视与信奉,尽管在这一漫长的过程中,自然法思想曾因社会契约论等诸多原因被霍布斯等历史法律名家质疑声讨,但这一主张背后的合理性却不会因为一次怀疑而丧失,相反,在被讨伐中,自然法思想越发变得成熟,越发变得合理,也越发成为诸多国家立法制法的精神原则与基础。
首先,何谓自然法?大家关于自然法的含义,在人类认识史上出现过多种不同的认识,而且不同的历史时期各有差异。它萌发于古希腊哲学,其中智者学派将“自然”和“法”区分开来,认为“自然”是明智的,永恒的,而法则是专断的,仅出于权宜之计,但通常来说,其是指的关于正义的基本和终极的原则的集合。
其次,翻开历史的卷轴,我们不难发现,自然法曾是部分国家立法的来源于理论支撑,譬如罗马法的制定。在古代罗马,斯多噶学派引进了一种新的看法,并设想了均等的自然法,认为理性乃人所共有,自然状态则为理性控制的和谐状态,但已为自私所破坏,故而应当恢复自然状态,按照理性去生活,就是按照自然生活,罗马法中的自然法思想即源于此。这种思想,随着罗马帝国的不断扩张,也随之传到了其统治的疆域中,形成了一种强大的社会认可与共识。同时伴随着帝国贸易的兴起,人口的迁徙,传教士的传经布道行为等,自然法思想逐渐在世界生根发芽。
尤其是经历14世纪的文艺复兴、16世纪的宗教改革、18世纪的启蒙运动三次思想解放后,自然法思想逐渐摆脱教会神学的束缚,强调人追求幸福,并加入了理性等先进思想,获得了诸多人的支持与认同。
再者,当今社会,法治是潮流,是大势所趋;德治,也必不可少。而自然法与法律的关系,与其说是原则与具体规定的关系,倒更像是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所提倡的:民主,平等,公正,自由等,便是两者联系的生动体现。而更为生动的表现就是,在我们立法制法的过程中,大部分法律的立法出点,既有时代具体事件的时事因素,也有自然法原则、精神的影响与渗透。就好比法官在判决某一复杂案例的时候,可能现行的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但这一案件中的被告人行为的确违反了社会公序良俗即道德,进而可引申到违法甚至犯罪的层面,于是法官还是对被告人进行了惩处,这就是自然法在现今生活最明了的表现。
王羲之在《兰亭集序》中曾写道“世殊事异”,的确,每一个时代都有着其特定的历史条件与历史环境,在不断的阶段,同一事物所发挥的作用也不尽相同,自然法便是如此。自然法的本质就是人们对幸福的追求,无论是对自己还是他人,亦或是社会,早当今社会中,这也是人们理想的反映,除此之外,其还是人们行为准则的标准,因为自然法在很大一种程度上来说,其基本可以说成是道德,但细微的差别就在于,自然法更具有高度概括性。
在当今世上的国家当中,没有哪一个国家的法律不体现自然法的精神,在陷入司法困境的时候,回归最初的地方,往往是最有效,也最有可行性的,除非你极具创新创造能力。自然法就是法律的补充与后备。
实在法是具体的法律条文,是硬性规定,而自然法则是“软性”的,具有可阐释性,朱熹诗中有言:问渠那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我以为,自然法就像是实在法的源头。
最后,总的来说,自然法是法律存在的客观基础和价值目标,是人性、理性、正义、自由、平等、秩序的深刻体现,更是法律的终极价值目标和客观基础的探索.
自然法,一直有用,除非,我们能找到或创造出比自然法更具有概括性与说服力的信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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