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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婚后继承的房产,儿媳有份吗?

儿子婚后继承的房产,儿媳有份吗?

作者: 沃晟法商 | 来源:发表于2018-08-23 18:52 被阅读115次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对于新时代的年轻人来说,似乎是已经退出了历史舞台的古旧教条;对于背负家族命运的南京小伙子吴广军来说,却依旧是一道甩不掉的枷锁。

    2005年,吴广军与何梅经人介绍相识并相恋。吴家与何家是世交,两家人父母关系很好,一直都想撮合两人。无奈,两人因为性格上的差异,最终分手。就在两人分手后不久,吴广军的父亲被查出癌症晚期,老人家想到自己时日无多,儿子的婚姻大事还没有着落,就提出来希望让儿子和何梅结婚。

    两人登记结婚后,出于种种考虑,并没有举行婚礼,也没有正式在一起生活。彼此互不干扰的平静日子才过了一年,就爆发出了矛盾。何梅发现,“丈夫”吴广军开始有“外遇”。据何梅掌握的信息,吴广军外遇的对象是他公司的一名女员工,该名员工与吴广军经常眉来眼去,吴广军经常带她出去应酬,甚至为她买了房子。尽管事后吴广军解释说这是因为工作需要,妻子何梅还是“一哭二闹”,这一闹就是3年,最后,何梅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与妻子的陈述不一样,丈夫吴广军称两人婚后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其实,吴广军不同意离婚,最大的原因是吴家上千万的资产。原来,吴广平的父亲多年前就开了一家建筑材料制造公司,这些年来一直经营得有声有色,甚至一度成为当地的知名品牌。在和何修登纪结婚前,吴广军就子承父业,接手了吴家的公司,接手后赶上经济形势利好,公司的生意越做越好,吴广军开始转向投资领域,2003年他在香港注册了一家公司,并通过该公司在南京投资。

    结婚后,建筑材料公司持续盈利,在香港的投资公司也获利颇丰,吴广军大喜之余,用投资公司赚的钱对自己父亲创办的公司增资了1000万,增资后,他的出资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80%左右。此外,吴父过世前,还拥有一套几百平方米的房子,吴父去世后,经公证处公证,吴广军能继承其中20%的产权。

    离婚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何梅提出,吴父的公司、吴广军在香港创办的投资公司、吴广军继承的房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该一人分一半。另外,据何梅了解,婚姻存续期间,吴广军还借出去1400多万,也就是说,在何梅起诉之前,吴广军还拥有1400万的债权,所以,何梅提出来,这14万的债权她也要分一半。

    妻子何梅的这一要求令吴广军十分气愤,建筑材料公司是吴父白手起家,辛辛苦苦一手发展壮大的,婚前就已经由吴广军经营,何梅并没有参与其中,即使婚后吴广军对之进一步增资,用的也是自己投资公司赚的钱,并没有动用家里的一分积蓄。

    其次,关于吴父去世后留下的房产,尽管房子是结婚后才办理的继承权公证,但吴父在很平以前就承诺过会分给吴广军20%的份额,也就是说,这套房子是吴父对吴广军个人的赠与,与其结婚与否无关,但由于父亲已经去世,吴广军拿不出证据证明该房产是对他个人的赠与。

    另外,在香港注册的投资公司是吴广军在婚前就登记注册的,婚后也一直由他自己打理,妻子一直没有对此过问,凭什么离婚时却要来拿走一半?而且那笔1400万的钱也是吴广军向别人借的,自己还欠着别人1600多万的债呢,因此这笔钱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由于借钱时没有留下字据,吴广军拿不出证据证明这笔1600多万债务的存在。

    最终,经法院审判认为,首先两人结婚后没有共同生活过,且经常发生矛盾,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应准予离婚。其次,对于两人财产的分割,法院认为,婚后吴广军在香港投资公司的投资收益和分红,以及对吴家公司的增资的1000万,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此外,由于持有吴家公司80%的股权,婚姻存续期间的股东分红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吴广军继承吴父房产20%的份额,是婚后继承,由于吴广军拿不出证据证明这套房产是对吴广军个人的赠与,法院优先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1400万的债权系吴广军婚后与他人签订的借贷合同,因此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至于吴广军声称的1600万元的夫妻共同债务,由于拿不出足够的证据证明,法院不予以认定,吴广军只能“吃哑巴亏”。

    这个事件的最终处理结果是,当年父亲留给吴广军的所有家产都被一个结婚3年还没有感情基础的妻子分走了一半。

    为什么父母支持给子女的财富会因子女婚变损失惨重?

    一、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以下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通过以上法条规定可知,一般情形下,如果父母没有明确的书面赠与协议,父母赠送给已婚子女的资产,法律优先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同时,父母百年后如没有留下明确遗嘱,已婚子女继承父母的遗产在法律上也优先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通过这则故事,我们能够清晰地看到,一旦二代发生婚变,就很可能给整个大家庭的财富带来巨大冲击和损失。辛辛苦苦经营的家族企业,到头来却被离婚的儿媳妇分走了“一大杯羹”。九泉下的父亲估计怎么也想不到,一场有名无实的婚姻闹剧,最终竟给自己的家族财产造成如此大的损失。

    许多家族企业的接班人在面临婚姻问题时,应当充分提前筹划家族企业的股权安排和资产隔离,以免出现上述故事中的情形。

    如何避免子女婚姻风险对家族财富的冲击?

    在前述故事中,如果婚前让男女双方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就完全可以化解吴家的困局,这类协议可以提前清晰地约定婚后取得的各类财产究竟属于谁。

    可能有读者会觉得困惑:婚前财产都是我儿子的个人财产,为什么还要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呢?我们万万不可仅从字面意思上去理解婚前财产协议,所谓“婚前”仅仅是指协议签订的时间,并不是说协议涉及的财产必须是“婚前获得的财产”。

    实际上,婚前财产协议的内容大部分都是规定如何分配婚后获得的财产,因为婚前已经获得的财产本就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不需要再协议确认。

    如果不“先小人后君子”,一旦子女婚姻破裂,很可能导致父母赠给子女的财产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造成家族重大财富损失。

    (本文发表在微信公众号:沃晟法商,请勿转载,违者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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