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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申请破产案件受理条件以及管辖法院

债权人申请破产案件受理条件以及管辖法院

作者: 超姐666 | 来源:发表于2018-12-12 22:23 被阅读0次

第一:申请的条件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时,只需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可。然后由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举证证明其既不属于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也非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债务人举证不能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债务人的破产申请。

第二:破产的受理。

《企业破产法》第十条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而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债务人的主体资格和破产原因,以及有关材料和证据等进行审查,并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的规定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第三:破产的管辖。

1、地域管辖

《企业破产法》第三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最高院在《破产案件若干规定》中也曾明确,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根据《公司法》第十条规定,公司住所地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因此,如果对公司申请破产,该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即债务人住所地。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法院管辖。

然而,实践中有的企业法人办事机构分散各地,如何判断主要办事机构仍较难确定,还需结合其办事机构的主要职能、开设时间、数量集中地等因素。如在众多办事机构中,可以总经理等首脑机构所在地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还可通过办事机构的规模大小、数量集中程度以及开设时间的长短将主要办事机构与其他办事机构区分开。

2、级别管辖

《破产案件若干规定》第二条对级别管辖明确规定:“基层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我国级别管辖主要以破产法人所注册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不同级别进行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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