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通过一系列成问题的推理推出结论说:拥有足够权利的国君只要利用赏罚就可以把臣民治理好。这样的推理看似有理,其实难以必然成立的。
首先,由“本性”推不出“行为”,因为“行为”还受其他因素的影响,比如会受道德、制度等因素的影响。况且,“利”不一定就是奖赏,“害”不一定就是刑法;既然人不一定会追求奖赏、逃避刑惩,那么“只”利用赏罚就可以治理臣民吗?
其次,材料认为“没有可能”找到廉洁之士,这个推理太过绝对。因为人即使是好利恶害的,但会受到教育和法律的约束。即便可能谋私利,也没有依据证明就“根本不存在廉洁之士”。因此,廉政建设“只”在于有效防止官员“以权谋私”的推论难以成立。
再者,监察官员与被监察者未必会”共谋私利”。因为监查官会受到职责的约束,即便想与被监察官员共谋私利,也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而且他们的“私利”未必就会相同,因此,共谋私利的情况不一定会出现,更不能据此来否定“设置监察官”的合理性。
最后,“赏罚的方法”未必就能使“以权谋私的行为”无法藏身,因为臣民可能不知道真实内幕;即使了解以权谋私的事实,因为臣民可能和官员有共同利益而有意隐瞒;就算被揭发,如果违法成本低,官员依然会继续以权谋私。
综上所述,既然“人好利恶害推不出,人们就会追求赏罚”,然后廉政建设不只在于防止“以权谋私”,靠赏罚促使臣民去监督未必可以取得预期效果,因此它所谓的“只要利用赏罚就可以把臣民治理好”结论也是值得商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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