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中通过一系列论证,推出了结论“赏罚治理臣民”。由于论证过程存在许多瑕疵,结论并不一定成立。
首先,由人类的本性,并不能推出外在现象。况且每个人对于“荣辱”和“利害”的衡量标准不同,有人重财、有人重权。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一味的强调赏罚,不仅在实施层面存在很大困难,同时也不一定会产生预期效果。因此,由人类“趋利避害”的本性并不能推出国君“只要利用赏罚就可以把臣民治理好了”的结论。
其次,由人们“好利恶害”推不出“不存在廉洁之士”的结论。因为每个人对于“利害”的定义不同,有些人认为奉献自我、获得社会的尊重是大利;有些人认为只为自己、不顾他人是大利。只有选择了价值观高尚的人,再加上相关的监督制度,才能让官员们做到风清气正。
再次,材料中的结论依赖于这样一个假设:每个“好利恶害”的人都会选择“以权谋私”。这一假设并不必然成立,因此也就推不出结论“设置监察官不合理”的结论。有一部分人心中把帮助他人、奉献自我作为了大利,在工作中把利他和利己很好结合了起来。
最后,材料中由前提“设置监察官不合理”,难以推出“以赏罚方法鼓励臣民监督”的结论。在上段中,我们已经说明了前提的不确定性,因此结论并不必然成立。况且,很多时候臣民对于官员的腐败情况并不了解,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因此依靠臣民揭发并不能有效的治理贪污腐败。
因此,由于材料中论证的不严密、存在很多的或然性,并不能推出结论“利用赏罚可以治理臣民”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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