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征地本是一个无可厚非的事情,只要按照相关法律要求的程序进行征收工作的话,既可以顾全到老百姓的利益,也可以进一步加快征收建设的步代。但实践过程中总是事与愿违,多地相关部门执行时不够规范,不按标准进行补偿老百姓,造成违规征收、强拆事件是常常的发生。
2012年,泗水县人民政府发布《泗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考棚街、西关街片区一期土地征收的公告》。但是在这个征收过程中,老百姓对相关部门的征地拆迁行为并不认可,于是向作出批复的山东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在山东省政府作出维持批复的决定后,于是他们再次向国务院提出了裁决申请。国务院最终确认山东省政府在该征地项目中的批复违法。
据了解,2011年4月,山东泗水县政府在前期摸底核查的基础上,根据相关规划和发展需要,决定对部分道路范围内的房屋予以征收。当年9月,山东省政府作出了批准用地申请的批复,其中包括征收泗水县泗河街道考棚社区、西关社区等7个村用地共31.6368公顷。
2016年4月27日,国务院法制办专门组织召开听证会审理此案。听证会上,关于知情确认的问题成了双方争议的焦点。30名申请人认为,征地报批之前,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未落实;有关部门也未履行告知、确认、听证程序。而相关部门则答复说,泗水县国土资源局张贴了相关公告,并且也发出了土地调查确认复核公告,因此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被征地人的知情权。
听证会上,泗水县有关部门还提交了政府发布的征地、补偿公告以及在两社区公开张贴的照片,最终查明,这些公告张贴照片是在2013年原级行政复议过程中拍摄的;相关证人还称在征地前召开过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相关事宜,但会议并未留下相关记录。
但国务院最终认定,本案中并无有效证据证明保障了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批复违反了规定程序,依照法律规定对省政府的批复应当依法予以撤销或者确认违法。考虑到客观上没有损害申请人等在批准征地后获得补偿的实体性效益,且部分被征收土地已经建设,因此并未撤销这一批复。
在实践过程中,这种类似案件非常的多。往往都是征收方因节省时间,节省成本所造成的。知权情、听证权是土地征收过程中较为重要的程序。尤其是知情权(预征土地知情权、征地批准结果知情权、土地补偿知情权),征地过程中,补偿合不合理,能不能获得补偿,知晓征地拆迁过程中的信息是拿合理补偿的重要一步。
预征土地知情权--根据我国法律对行政机关征收农民土地作出了明确的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在进行征地时应依照法律的规定逐步实施。在准备实施征地之前应当将与征地有关的事实告知被征地人。
征地批准结果知情权--征地报批材料在经过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县政府应当将批准的有关内容向对被征地农民公告。征地批准文件下达后标志着市县政府征地工作进入合法实施阶段,被征地农民如果认为征地批准行为侵犯了享有的各项权利,有权对批准行为依照法律程序提出主张。特别提醒的是:被征地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有权依法对批准行为提出行政复议。
土地补偿知情权--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公告内容为:1,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2,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3,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4,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5,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6,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应该走完一系列审批流程后才能进行征地,但是实践操作过程中往往是“先把房子拆了,然后再去走手续”,这样不仅损害老百姓合法权益,而且也损害相关部门的公信力。
国务院裁决行政批复合法性常见吗
相关人士表示,土地征收方面的情况比较特殊,土地征收的亩数达到一定数量或者涉及基本农田、耕地等重点保护用地,就需要省级政府或者国务院对项目作出批复,“而目前征地项目涉及的亩数都较大,因此项目批复本身的级别就比较高,老百姓一旦认为政府批复违法可以提出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的就申请上一级行政机关裁定,这样很容易就到了国务院这一层级。”
按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作出最终裁决。国务院裁决违法,意味着否定了前期的一些房屋强制拆迁、土地规划等做法。对此在这个过程中,如果老百姓的财产权利或是人身权利遭到了侵害,那么老百姓是可以提出申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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