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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凯诺征地拆迁律师论:房屋被当做违章建筑,就该拆吗?

北京凯诺征地拆迁律师论:房屋被当做违章建筑,就该拆吗?

作者: 凯诺征地拆迁律师 | 来源:发表于2018-08-29 13:46 被阅读0次

     

    近期,北京凯诺律师事务所杨小燕律师接到了大量关于房屋被当做违章建筑要求拆除的咨询,今天,杨小燕律师便向大家讲述一下,什么是违章建筑,违章建筑到底该不该拆?该如何拆?

    在我国当前的法律规定中,并没有准确的界定违章建筑的概念。通常,百姓对违章建筑的理解就是没有产权证的房屋,而通常学理意义上理解的违章建筑则是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在未取得有关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及其他建筑物。但是,并非所有的房屋都属于违章建筑,毕竟我国1974年才成立了相应的规划机关,1990年才出台了第一部《城市规划法》,2007年才通过了《城乡规划法》,在一系列的职能衔接过程中,出现一些无证房屋或证件不全的房屋很可能是因为历史遗留问题。

    那么,违章建筑到底该不该拆呢?根据我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可见,并非所有的违章建筑都要被拆除,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具体确定。

    但对于违章建筑的拆除,我国法律也有着严格的规定,并不是想拆就能拆的,必须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首先,需要行政机关对涉嫌违章建筑的房屋进行查证和认定,如果确实属于违章建筑,则会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违章建筑,同时告知当事人复议及诉讼的权利,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当事人未自行拆除房屋,行政机关可以在期满后作出行政决定,在规定期内当事人仍未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强制拆除。但在强制执行决定作出前,行政机关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应尽义务。催告书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告知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于当事人提出的陈述及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如果当事人经过催告依旧未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送达当事人,强制执行的决定应当包含当事人的姓名、地址、强制执行的理由、依据、方式及时间,救济途径以及实施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当然,在实践过程中,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杨小燕律师也遇到过大量以认定违章建筑的方式降低补偿的情形,因此,当您遇到类似情况时,一定要仔细分辨自己的房屋是否在征迁范围内,是否真的属于违章建筑,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的拆迁律师提前介入,防止损失的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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