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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要避免的坑-搞清楚自己的权利

创业要避免的坑-搞清楚自己的权利

作者: xiaohuialex | 来源:发表于2017-12-30 10:17 被阅读73次

    小编之前在深圳的南山智园上班,南山智园里面都是一些深圳的高科技企业,这其中有一家叫做创客工场(Makerblock)的公司,是专门做STEAM 教育产品的。近日,网上爆出一则跟该公司有关的新闻,涉及到创始人之间的股权之争。看完了以后,我只能喟叹这些创始人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最后导致自己权利无法得到保障,也非常的可惜。

    新闻背景如下:

    12月29日,罗炜告诉芥末堆,自己于2016年4月离开创客工场,今年8月,他发现王建军于今年6月将深圳魅客部落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所持有的创客工场10.43%的股权转移到了王建军自己名下,这直接损害了罗炜的利益。公开资料显示,魅客部落是王建军与罗炜共同持有的股权投资合伙企业,其中,罗炜持股20.13%。

    “那个公司(魅客部落)注册就是间接持股的平台。”罗炜说,王建军将公司持有的创客工场10.43%的股权转移到了自己名下后,他所持有的20.13%的股权将没有任何实际价值了。这也是他起诉的主要理由。

    芥末堆通过天眼查发现,2017年6月30日,深圳市魅客部落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所持有的创客工场10.43%的股权退出。此外,股东(投资人)变更信息显示,同一天,创客工场新增了两家股东公司,分别为深圳市蓝色核心投资咨询企业,出资比例为6.26%,以及深圳市蓝色核心—投资咨询企业,出资比例为4.17%。其中后者的工商信息显示,王建军是其股东之一,持股99.99%,认缴出资19.998万元。但深圳蓝色核心投资咨询企业的股东信息并未披露。

    对于该新闻,该媒体还咨询了律师,由该律师给出了如下评论:

    就创始人转移合伙企业股权一事,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韩骁介绍,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创始人若在合伙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股权投资合伙企业中的股份转移到自己名下,侵犯了合伙人的表决权和财产权。

    韩骁说,此案中,若罗炜所言属实,又无其他约定,那么,股权被转移后,相当于罗炜失去了自己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中20.13%的份额对应在创客工场由合伙企业持有的份额。这部分份额决定了罗炜能够享有的人身方面的决策权以及经济方面的利润分配权。 此外,除民事侵权之外,创始人还有可能涉嫌犯刑事层面的职务侵占罪。

    他认为,罗炜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九十六条、九十七条和第一百零三条,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若合伙协议中未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他提醒,在合伙企业成立前,合伙人应当仔细审查完善合伙协议,合伙协议是合伙人权利义务的载体,直接关系到合伙人利益的保障和出资的安全。在协商合伙协议时,尤其应当重视争议解决条款,合伙人会议召集、表决条款,以及违约条款。

    看完这个评论,我觉得罗炜的法律知识水平太差,这也是他为什么会吃亏的原因。

    1. 首先对于他的权利的性质认识错误。根据新闻报道,罗炜持有的是深圳魅客部落股权投资合伙企业的份额。

    根据我在企查查网站上查询到的该合伙企业的结果,罗炜是该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而不是公司法意义上的股东:

    按照有限合伙法的相关规定,一个有限合伙人有哪些权利呢?

    第六十七条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第六十八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也就是说有限合伙人不能执行合伙事务,所谓的合伙事务包括将合伙企业持有的被投资公司的股权进行转让这类事务,有限合伙人是没有任何否决权的,普通合伙人只需要按照合伙协议将有限合伙人应得的权益分配给有限合伙人即符合法律规定。我没有看过合伙协议,但是我认为一个就有限合伙企业而言,将合伙企业的投资对外转让这类事务通常也应设定为普通合伙人的职权范围,而不需要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

    经验和教训:对于创业企业而言,创始人为了留住创业团队成员,给予其股权或者期权是比较常见的做法。但是对于团队成员而言,也不能文件看都不看就签署的。对于这种所谓的持股平台的股份,创业团队成员还是需要理解自己到底有哪些权利。如果拿到的是这种有限合伙企业的份额就要小心的,因为能享有的权益是很有限的,只有分红的权利。

    2. 律师的评论也太过随意,而且都没有搞清楚当事人相关的企业性质到底是什么,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区别还是很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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