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确定深化增值税改革的措施,进一步减轻市场主体税负。
会议决定,从2018年5月1日起:
一、将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将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服务等行业及农产品等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预计全年可减税2400亿元。
二、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将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年销售额标准由50万元和80万元上调至500万元,并在一定期限内允许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让更多企业享受按较低征收率计税的优惠。
三、对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电网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予以一次性退还。
实施上述三项措施,全年将减轻市场主体税负超过4000亿元,内外资企业都将同等受益。
由此可见,
一、从5月1日起,我国增值税税率中的17%和11%将不复存在,分别由16%和10%所替代:
(1)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农产品等23种低税率货物除外)、销售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6%。
(2)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农产品等23种货物,税率为10%。
二、6%和零税率及其适用范围不变,5%和3%征收率及其适用范围不变。
三、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税率的变动理论上讲并不会影响社会产品的不含税价格(包括收入和成本),因此,在不考虑附加税费的情况下,税率降低只会导致国家少征税,并不必然导致中间环节纳税人受益。
例1 某商业企业税率降低之前,年不含税采购成本为100万元,不含税销售收入为120万元,缴纳增值税20×17%=3.4万元;税率降低后,如果不含税成本和收入均保持不变,那么它缴纳的增值税尽管降低为20×16%=3.2万元,它的利润率仍然是20%。
如果考虑附加税费的影响,税率降低会使纳税人获得(3.4-3.2)×12%=240元的好处。
四、增值税的税负终将由末端消费者承担,因此税率降低理论上会使末端消费者直接受益。包括:
(1)自然人,获取消费品的含税价格降低。
(2)适用免税和简易计税的纳税人,采购成本降低,利润上升。
例2 某小规模纳税人自例1中的商业企业采购货物,不含税价格为120万元,税率降低前采购成本为140.4万元,税率降低后采购成本为139.2万元,成本降低,毛利率提高。
五、 以上第三和第四点的分析,都以“不含税价格不变,含税价格相应降低”为前提,但是在很多情况下,不排除“税率下降,含税价格却不变”的情况出现,这样就会导致下游企业税负不降反升,利润下降。
例3 税率降低前含税采购成本为117万元,税率降低后含税采购成本仍为117万元,开具的专票金额为117÷1.16=100.86万元,税额为100.86×16%=16.14元,采购成本和税负反而增加。
六、在过渡期,就算供应商提出“ 不含税价格不变,含税价格相应降低”,采购方的实际成本还是可能会提高,毛利率下降。
例4 服务性企业,本次增值税税率改革后,其销项税率仍为6%。在5月1日前签订合同,采购一个售价为117万元的设备,其中不含税金额为100万元,含税金额为17万元。供应商开具发票为5月1日,此时增值税率从17%下降到了16%,就算供应商还是按照原来的不含税金额开具了16%的增值税发票,进项金额为16万元,所以其附加税将会多交(17-16)*12%=1200元。所以,采购成本虽然表面上没有变化,其实税负增加,造成了实际成本的增加。
因此,对于纳税人而言,我建议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1)对于5月1日前可以完成的交易,仍应以原合同条款为依据,不需要调整合同价款,严格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开票和抵扣。
(2)对于5月1日前无法执行完毕的合同,甲乙双方应重新进行合同条款谈判,适当降低不含税价格,以保障购买方的实际成本不变。
(3)对于5月1日后新签的合同或新发生的交易,定价时应考虑新增值税税率的影响,应该适当的降低采购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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