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的效力

作者: 子玉央 | 来源:发表于2018-08-12 22:23 被阅读2次

现在有个很火的电影《西虹市首富》,串联起全剧的就是一份别出心裁的遗嘱。在生活中屡败屡战的男主角王多鱼,意外之中有个巨有钱又没有其他合法继承人的二爷,这位二爷得知自己不久于人世,而仅有的唯一继承人又是个事事不成的loser之后,拟定了一份附条件的遗嘱。男主角要想真正拥有这笔数额庞大的遗产,需要一路闯关,在这个过程中发生了许多令人啼笑皆非的故事。

王家二爷订立的遗嘱属于附条件的遗嘱,同时还针对王多鱼的不同选择事先录制好不同版本的影像资料,还有个一丝不苟、掌控全局的神秘的遗嘱执行人。

电影是个喜剧,结局皆大欢喜,王家二爷即便气的假牙都掉了也拿这个忽然开挂了的侄子毫无办法,因为就如同升级打怪一样,每一次,王多鱼都做出了正确的选择,完美通过了二爷生前设定的一系列关卡,闯关成功,如愿继承了300亿的遗产。

电影毕竟是艺术作品,遗嘱在这里只是促进剧情发展、起承转合的道具。今天就来说一说与遗嘱有关的问题。

首先来看我国继承法的具体规定: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十九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第二十一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可见,《继承法》中认可的有效的遗嘱形式有以下五种: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紧急情况下)。

形式虽然不同,但本质应该是相同的,即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自己的遗产或者其他事物做出的个人处分就是遗嘱,这种个人处分在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

为了确保遗嘱人生前对自己财产的处分在身后可以按照其意愿进行分配,避免矛盾纠纷的出现,遗嘱的合法有效至关重要。

关于遗嘱,有下面一些常见的问题。

1、不公证的遗嘱是否有效?

答案是肯定的。只要遗嘱符合法定的形式,即使没有公证依然有效。

但是如果遗嘱人订立多份遗嘱,其中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

2、所有人都可以订立遗嘱吗?

当然不是。

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患者属于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订立遗嘱。

所立遗嘱人必须反映其真实意思,因此,有证据证明立遗嘱人是在意识不清或被胁迫、欺骗情况下订立遗嘱的,遗嘱无效。

3、自书遗嘱必须有见证人吗?

不需要。

自书遗嘱有效的实质要件包括所有遗嘱形式都必须具备的以下要件:遗嘱人要有遗嘱能力;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能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所处分财产必须是和人财产;不能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形式要件包括: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全文内容并签名;必须注明年月日,缺一不可。

可见,自书遗嘱不同于其他遗嘱形式,不需要见证人在场,更不需要子女在场。

但此种遗嘱形式最容易出现纷争,(2017)最高法民申2780号是就一起遗嘱继承纠纷发布的裁定,从中可以看出,遗嘱人是一位书画名家,生前用毛笔书写了一份遗嘱,内容为“遗嘱 我许麟庐百年以后我的一切文物字画及所有财产归我夫人王某所有我许麟庐(许德麟)二○壹零年九月二日许麟庐所立遗嘱”。在该遗嘱中按有两枚手指印,并加盖名章一枚。按照这份遗嘱,未亡人王某主张按照遗嘱继承全部财产,但该遗嘱被其二人几位婚生子女质疑真实性,官司从一审、二审打到再审,一家人对簿公堂,虽然法院最后给出了最终裁定,但因为这场争产诉讼所引发的矛盾纠纷不会因为一纸判决而尘埃落定,裂痕一旦产生,修复将几无可能。

所以,如果确有发生争议的可能,公证遗嘱可以最大限度的定纷止争,让死者入土为安、瞑目九泉。

4、录像遗嘱是否有效?

继承法仅仅规定了录音遗嘱,而随着科技的进步,用录像的形式固定遗嘱更能全面体现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既保留了遗嘱人的音容笑貌,也能直观看到遗嘱人的精神状态、立遗嘱时的所处环境,因此,对该种形式的遗嘱并未禁止,但应该符合录音遗嘱的形式要求,即要求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曾经判决的一起继承纠纷案件,对于只有录制人和被录制人也就是遗嘱人的录像遗嘱的效力不予认定。该份录像遗嘱,由继承人之一用手机录制,没有见证人在场。不符合遗嘱成立的形式要件,因此,法院没有采信。

采用录音或录像形式订立遗嘱的,必须由符合条件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其遗嘱形式才合法有效。

5、两个以上的见证人是否包括两个?

当然包括,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所要求的形式要件——两个以上见证人,包括本数,多了当然更好,但最低限度是两个人。

6、见证人是否需要见证遗嘱从撰写到签字的全程?

是的。从遗嘱人对财产处理的陈述、撰写遗嘱到最后签字的全过程都需要见证人在场,并最后签字证明。

有这样一个案例,赵某某到镇上法律服务所就遗嘱和继承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咨询,说出了自己立遗嘱的想法和百年之后将自己的房产留给儿子的打算。法律服务所的工作人员小宋按照赵某某的陈述,打印了一份遗嘱交给了赵先生,应赵某某之邀,小宋在遗嘱上以代书人、见证人名义签了字。赵某某并未当场签字,而是将小宋签好字的遗嘱拿回家。遗嘱的代书人小宋并没有看到赵某某签字的过程。

首先这份遗嘱违反了代书遗嘱需要两名以上见证人签字的要求,第二,小宋未在现场见证遗嘱最终形成的整个过程,不符合见证人的要求。因为形式要件不完备,因此,这份遗嘱是无效的。

形式要件的完备可以最大限度的保障遗嘱内容来自于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一旦缺失某个要件,就必然会带来对遗嘱真实性的质疑,因此,订立遗嘱的过程需要郑重而为之。

虽然不是每个人都有三百亿的遗产,也不是每个人都有尽忠职守的遗产执行人,但为了你的心意不被扭曲、误解、质疑,还是在订立遗嘱的时候防备于未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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