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朱林 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接触一个新案件时,首先是倾听当事人的描述,然后下意识地就会问有没有相应证据,这就是一种简单的证据思维。
我们经常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充分,很难取得理想的诉讼效果。
毕竟“巧妇也难为无米之炊”,这也是证据思维的体现。
关于证据规则,下次再展开;关于证据思维,我想说的是:
没有证据佐证的事实只存在于心中,却无法让人信服;对于某些重要事项,为了避免争议,取得有力的证据是很有必要的。
一、证据思维在各类工作中无处不在
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发生或者完成情况的书面证明,是登记账簿的依据,如果没有,账簿就有问题。
如果发一批货对方却没有签收,你手上的送货单就没有意义。当你催要货款时,对方会说货都没收到哪来的货款。
会议纪要一般都是需要参会方签字的,签字的会议纪要可以反映会议的真实情况,没有签字的会议纪要只能是一个单方记录。
类似例子还有很多,证据也无处不在。
在重要事项发生时留取相应证据,不管是为了应付检查、追究责任还是预防纠纷、解决纠纷,都是很有必要的。
二、证据形式不限,却有强弱之分
证据形式多种多样,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电子数据等,只要能反映待证事实的材料都可以作为证据。
所以,无须再问微信聊天能不能作为证据、电话录音能不能作为证据,当然能作为证据,并且目前应用已经很普遍了。
但是,证据证明力的强弱才是问题的关键。所以,光有证据还不行,还要有强有力的证据。
一份还款承诺书只有复印件而没有原件,就属于非常弱的证据。因为复印件、传真件、扫描件是否真实、是否被篡改是很难核实的。
一张没有对方签字或盖章的对账单,就不是一张合格的对账单,即使有签字但无法核实签字人的对账单也是一份证明力很薄弱的证据。
张三说被李四打了,因为脸上有伤,但脸上有伤只能证明张三受伤情况而不能证明是李四造成的;张三说朋友王五可以证明,可王五有利害关系,证言可信度也很弱。
总之,找对证据就是要找到强有力的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抓住这个重点会让取证工作事半功倍。
三、证据可以收集补强,却不可以伪造
证据一开始就有是最好不过的,如果一开始没有也可以在后期收集、补强。
借款没有借条或类似凭证,但可以后期进行书面确认,也能作为借款发生事实的证据。
虽然各次送货单没有签字,但可以通过对账的方式把之前的瑕疵给弥补了。
类似情况在施工项目上也非常常见,只要能办好结算,之前再乱的工单都可以解决。
当然,以上这些需要相对方的配合;如果他们不配合,难度就加大了。
通过收集、补强的证据依然可以作为强有力的证据使用;而有些人会在收集、补强证据时动一些歪脑筋。
比如签署的一份合同,留有一些未补充完整的空白,这就留下了篡改的空间;比如把一份未盖骑缝章的合同进行换页;签一份虚假的合同用于掩盖资金的侵占等。
这些都是伪造证据的情形。
伪造证据无疑是违法行为,在财税、采招、行政审批等领域时有发生,单以诉讼中提供伪证为例,法院会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很想再多聊一点,但限于篇幅,到此为止吧。
特别提醒:上面提到的一些错误示范,请勿效仿。
无坑法律主张:真诚待人、诚信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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