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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混改中加强党的领导的新路径 --深圳市国企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初

国企混改中加强党的领导的新路径 --深圳市国企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初

作者: 和合先生 | 来源:发表于2018-01-28 12:05 被阅读96次

    陈树芬 黄昊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2016年下半年以来,深圳市纪委启动市属国企纪检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在市国资委直管企业推行纪委书记兼监事会主席模式。根据改革办法,市直管企业纪委书记人选,由市纪委会同市委组织部、市国资委党委提名、考察。其任免由市国资委党委按照相关程序办理。企业纪委书记兼监事会主席依据《党章》和《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并依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国资监管规定履行监事监督职责。2016年下半年以来,已先后选派20名纪委书记到市属国企任职,并由市国资委依据公司章程,委派或推荐其进入监事会。

    改革后,直管企业纪委书记由过去的内部产生,变为了上级选派。纪委书记对上级纪委和本级党委负责,其提名考察、薪酬福利等事项,则由市国资委统一管理,从而让纪检干部与企业在组织任免和经济上完全脱钩。在新模式下,既授予纪委书记“尚方宝剑”,确保其履职独立性和权威性,又通过建立健全分工协作、信息共享、履职纪录、考核评价、监督约束等工作机制,给纪委书记戴上“紧箍”,压实履职责任,确保纪委书记积极作为。“新模式破解了监事会监督和纪检监督的难题。”该市某市属企业纪委书记、监事会主席介绍,改革后,党委会议,他能以党委委员、纪委书记身份参加;董事会、经营工作会议,他也可以以监事会主席身份列席。这种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实现了问责和监督的融为一体。与此同时,企业纪委书记兼监事会主席不仅全面整合各级专职、兼职纪检力量,还把财务总监、外派监事、审计、风控、内控等监督主体统筹协调起来,形成合力。市属国资国企已初步建立起一支规模较大、比较熟悉国资监管、了解企业运作的综合型纪检队伍。

    深圳改革的实践证明,国有企业纪委书记兼监事会主席深入监督企业生产经营决策过程,不仅能“找到问题”,还能“开准药方”,为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提供了强大动力。(根据《人民日报》2018年1月12日相关报道)

    1、国企纪委监督和监事会监督的有机结合是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的有效实现形式。《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6号)明确提出了坚持党的领导是加强国企法人治理结构的基本原则,要求将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积极探索有效实现形式。企业纪委监督同级党委是一道难题,企业监事会监督职能落实也是一道难题,新模式有利于提高企业监督主体的地位,强化其独立性和权威性,有利于将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统一起来,实现党内监督和法人治理监督有机融合。在目前我国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大背景下,上述做法也是对优化国有企业监督机制和公司治理机制的积极有效的探索,有利于纪委监督与监事会监督互补融合,有利于监事会履职效率的提升,值得借鉴和参考。

    2、纪委监督和监事会监督的有机结合,符合释放企业活力的同时加强监督管理的国资监管要求。“职业经理人制度”是本轮国企混改释放企业活力的重要举措之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提出:“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公司依法自治相结合,不断创新有效实现形式。”通过纪委监督和监事会监督的结合,能够做到在“放权、让权”的同时强化监督和管理,为国企自治提供有力保障。

    3、纪委监督和监事会监督结合的相关细节,需要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在实践中不断优化和完善。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个是纪委监督与监事会的职责事项划分,另一个是纪委工作决策程序与监事会监督程序的衔接。纪委监督职责范围与监事会监督权限并非完全重合或相互排斥,而是各有侧重,同时公司章程可以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对监事会职权进行细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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