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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时间:2023年10月16-20日
阅读方式:微信读书
阅读书目:《叫魂》
阅读范围:第4章《罪的界定》
写在前面
不知道大家有没有这样的感受,明明每个字都认识,连在一起却要读很多遍,也不能确认这句话的真正含义。大家对于长难句是如何拆解和理解的呢,欢迎留言给出好的建议。
我觉得这和外国没有单独词汇描述中国事件有关系,我严重怀疑本书的翻译也不知道作者的表达对应的是哪个中国词汇。总之读起来就是大大的无语。
这一章讲的是“妖术”在清朝法律中的定义和惩罚标准。总结来说,清廷对于妖术的态度是不否认,不屑为敌,又不得不小心行事。
妖术事件向北方扩大
故事的开头讲的是,在承德避暑山庄的乾隆收到了山东官员的奏折,列举了发生在当地的“妖术”案件。
在这里我了解到成都避暑山庄的作用。一是纳凉,二世旗人狩猎重振马上雄风,三是接待蒙古王公,四是安抚藏传佛教喇嘛。
山东官员在奏折里报称“江浙一带割发辫便摄魂的谣言以传播到当地。”官员们不仅要对流言散播者进行弹压,还需要稳定受到惊吓的百姓。
这里提到的官员间的争相奏报,是存在博弈的。一方面想掩盖信息,粉饰太平。但又怕皇上从其他途径知道事态的发展,定自己个欺君罔上的罪名。
山东妖术案的特点
书中介绍了几起山东官员破获的妖案。他们的手法大致相同,落魄乞丐,穷人被算命的,和尚,术士介绍被迫或为谋财加入犯罪团伙,利用迷药割去人的发辫,再用头发做法将魂魄附在纸人纸马上用于操控。这些妖党上层来自于长江中下游,而他们的团伙成员则是被吸纳的当地人。如果说第1章中的叫魂者是谣言的受害者,此时的做法者已成为了有组织的团伙。
大清律例中有关妖术的条款
在清朝的法律条文中,并没有针对妖术的单独条款。我个人认为这和妖术本身并不会造成实质性伤害有关,是在做法的过程当中会涉及到其他的问题,还会被作为附带条款加以说明。
妖术只作为某一条的部分,或子条款被提及。比如十恶中的“不道”,礼法条文中有关祭祀的规定,刑律中的贼道和人命。
“不道”中“采生折割人”意思是割活人的耳目脏器用于邪术。这样的罪行是会被凌迟处死的。
礼法的条文中提到的是“不正规”的邪术,巫术,也禁止官员百姓私下占卜“国家祸福”。皇上作为唯一成天命统治天下的君主,拥有与上天单独沟通的特殊权利,而普通百姓与妖魔鬼怪的沟通则是对他权威的挑战。这就像为什么外国人会处理异教徒?在一神论的体系中,不能出现其他的对于神明的解释。
刑律中的规定,更多看重的是作案的意图。同样是偷盗伤人,如果涉及到谋反煽动叛乱之类的,量刑就会加重。“妖言惑众”应该可以理解成我们现在意义上的“对社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
国家与超自然力量的关系
清朝对待超自然力量的问题上,立场十分暧昧。一方面他承认神明的力量通过观察天象预测祸福,另一方面又害怕神鬼诱惑民众,让非法组织以“异象”为借口组织谋反。妖术被视为帝王上天崇拜的一种黑色对立物。 那些人与神明世界间未经官方批准的交流,被视为对国家安全和社会道则存在威胁。
对叫魂的处置
前文介绍了涉及妖术的条款,而在实际运用中,他并不被作为一种特殊罪行被单独起诉,而被作为类比套用的方式。这也是为什么作者的研究中没有找到关于妖术的案卷。他们通常被作为“不人道”的伤害,动力恶劣的偷盗而加重量刑的附加理由。
以叫魂案为例,虽然出现了剪发辫这种敏感的行为,乾隆依然没有将他向谋反的方向作出认定。这是为了防止人们被煽动起反清复明的情绪。也就是说既要控制局面,又要谨慎行事,防止恐惧情绪的扩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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