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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实践现状
通过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各地法院在审理涉及交通肇事构成刑事犯罪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案件判决书,发现检索的68个民事赔偿案件中(附表),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支持与否的问题上,各省法院观点不一。在检索的36件各省级法院再审案件中,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15件,占41.67%,在检索的32件中院二审案件中,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29件,占90.62%。在同一个省级法院审理的该类案件中,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支持与否的问题上,在不同合议庭或者在不同时期审理的案件,判决结果都存在不一致,比如江苏、浙江。在同一个省内同一时期内,不同中院对于该问题的观点也是不一致。
2、判例法条依据
对被害人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支持的判例的依据大多是以如下两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对于被害人因为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以支持。”
《刑诉法解释》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以受理。”
对被害人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给予支持的判例大多依以下条款:
《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财产公众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种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根据上述规定,保险公司对于被侵权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应予以赔偿。
笔者观点:
驾驶员因交通肇事构成刑事犯罪后,被害人的家属请求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应当予以支持。理由如下:
第一,从请求权基础来看,交通肇事被害人请求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有充分的法律依据。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以受理。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此,即使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也不应免除其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相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刑诉法解释》,《侵权责任法》是新法,也是处理侵权赔偿的特别法,显然应当遵照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第二,精神损害赔偿与刑事处罚两种责任的性质不相同,刑事责任的承担并不影响民事责任的承担。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条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中明确规定了刑、民、行责任并存情形下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各自独立、互不影响,且在财产不足以支付时,优先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第三,交通肇事犯罪中的民事赔偿主体与一般的刑事犯罪赔偿主体往往不一致。交通肇事罪区别于其他犯罪的特殊之处在于这类案件中通常会涉及特殊的第三方——保险公司。
第四,在涉交通肇事犯罪的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中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符合立法目的。当侵权行为严重到一定程度,具有法定社会危害性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也就成了犯罪行为,无论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程度来讲,还是从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害程度来讲,犯罪行为都远远大于民事侵权行为。故犯罪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一般也远远大于民事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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