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主要内容之一,学习上位概念有助于对具体内容的下探理解。
今天我们共同学习的内容为知识产权定义及特征的导读。
著作权法律解读及实用分析1自维特根斯坦这个天才对整个哲学世界宣战以来,传统的概括性定义法的逻辑缺陷性被显性理解。由于语言上的“小圈套”无法周延事物的本来含义,列举式的定义法在高端学术界展露锋芒。
但列举式的实质为归纳推理,其本身亦是无法以穷尽列举的方式得出正确结论,其主要缺陷在于无法证明。比如我们说太阳今天升起了,昨天升起了,前天升起了,大前天,大大前天,向前数三百六十万天都升起了,故而我们得出一个结论叫太阳每天升起。
但从科学的角度,明天太阳是否升起未被验证,这个结论不可证!
所以列举式的定义法亦无法全面周延事物的含义。
列举+概括的万金油概念,相辅相成,最大限度的还原事物的本来面貌。(如上图)
《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就是一个列举法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而概括式定义如今只存在于学理中:
“知识产权,也称其为“知识所属权”,指“权利人对其智力劳动所创作的成果和经营活动中的标记、信誉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内有效。”
其实最合理的办法还是列举+概括,不能因噎废食,喜新厌旧。
至于知识产权的特征,在其实就是例举法中定义的表现形式。可怕的是有的国产学者既要标榜自己知道例举法,用其作定义,然后还非要再弄出一些在定义中没出现的内容作为特征,不累么………
最后,值得深入思考和探讨的是网络数据和虚拟财产。也就是我们的装备、我们的等级、皮肤、血与泪换来的钻和贝。
究竟是物权、债权、还是知识产权?
著作权法律解读及实用分析1窃以为,不能一概而论,一概而论之争毫无意义。如游戏装备等级,作为知识产权处理,具有显而易见的便捷性。但比特币、FTN、钻、贝之类,你说它能是知识产权么?
按知识产权专有性的解读,我把你的两万个贝“合理使用”一下,你能干吗?
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
最后来个实用小贴士:我国著作权的保护期是终身+身故后50年哦~
作者:嗅不得
图片:网络(侵删)
转载声明:经作者同意转载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