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常常分不清公域和私域,在公域中干着那些只能在私域中做的事情,还理直气壮地以为这是个人自由。同时在私域中又顾忌放手去做不影响他人的,自己想做的事。产生这种状况的原因可能是这些人没有认真地思考过个人权利和自由的含义,以及个人自由与他人自由之间的关系。
比如生活中的吸烟现象,比较普遍的是很多人在餐厅等公共场合吞云吐雾,在马路上手夹冒着烟的香烟扬长而过,不去检讨自己的行为是否会引起别人的厌恶,不在乎这种行径是否伤害了他人的健康,并且对这种行为侵犯了他人的权利更是无知无觉。
具有基本健康知识的人应该知道,公共场合吸烟对他人健康的危害,实际上比在新冠流行期间不戴口罩有过之而无不及。因为前者对他人的危害是切切实实的,后者对他人的危害不一定兑现,具体要看当事人是否已经传染上疾病。
又比如公共场合的大声喧哗现象。少数人在公交车和地铁中外放音乐,有人习惯在办公地点和餐厅里大声说话,这都是妨碍他人自由,侵犯他人不受打扰的基本权利的行为。之所以没有人站出来阻止,只不过是长期下来,人们对此现象已经司空见惯,有些麻木不仁罢了。
有人会问,抽烟和大声说话,为什么还要区分公域和私域,此类在私域做得的事情,在公域难道就做不得吗?这是不是双标?提这种问题的人的思想实际上还停留在农耕时代。
从公域和私域的划分来看,其实道理很简单,以吸烟为例:有些人在家里吸烟,首先对于独生者来说,无可争议地属于私域中的行为,私域中的行为一般不会影响任何人。并且关于吸烟的害处。医疗机构和各种媒体早就广为告知人们,当事者事先应该知晓,理应对自己的行为后果自负责任。
其次对于有家庭的人来说,在家吸烟固然会伤害到爱人跟孩子的健康,但是由于家庭的组建属于一种契约行为,只要吸烟的一方在和另一方一起领结婚证书之前,提前让对方知道自己有在家吸烟的习惯,那么就属于家庭中的另一方被动吸烟者的自愿。
然后也许有人又会问,那么在家吸烟对于后出生的孩子,这就不再是一种双方自愿的契约行为,是否就属于侵权?这个问题提得好,按照逻辑推理确实属于侵权。所以当夫妻双方有了孩子后,吸烟的一方就必须考虑到对孩子的侵权因素,就要将戒烟作为一种即刻的行动。如果孩子的法定监护人中的一方没有吸烟的嗜好,他(她)就会主动去要求另一方禁烟。如果另一方屡教不改,那么其中一方为了孩子的健康提出解除婚约,并将吸烟的一方赶出家门就合乎情理,法院应该给予支持。如果家里夫妻双方都吸烟,那么今后孩子长大懂事后,有权对父母过去的侵权行为提出上诉。当然在具有传统道德观的社会中,自己家里人尤其是孩子一般不会这样做。另外在孩子还未成年不懂事的情况下,如果旁边的邻居看到这种现象,也有权像对待父母打骂孩子那样,提出口头警告甚至报警。
至于说到公域吸烟的事,最后让人想起有一位教授,他每逢讲课,必定在课堂上吞云吐雾。还理直气壮地说自己的思路唯有在尼古丁的刺激下,才能如泉水般汹涌而出。但愿他开的课不是必修课,听他讲课的学生都是出于自愿,而不是为了完成学分而被强迫听课。
另外关于说话声音问题,我只想举一些不同历史时期比较普遍的现象,有分析能力的人自然会得出相应的结论。比如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很多人习惯在家里想唱就唱,并且常常是引吭高歌,有些家庭还喜欢将家里的收音机电视机音量调到最高,全然不顾吵到左邻右舍。但是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开始,有经济条件的人开始去卡拉OK厅唱歌。其余的不少人则添置了音响设备,私自在家里开起了卡拉OK演唱会。但是进入到二十一世纪尤其是最近十年,家庭卡拉OK演唱会的现象也越来越少,如果人们真想唱歌的话,首选就是歌厅。唱歌的发展史,除了受物质条件大幅度改善因素的影响外,也应该是人们头脑中公域私域概念渐渐变得清晰的结果。
公域和私域之分,也是跟承认和保护私有产权密切相关。在不承认私有产权,私有财产得不到法律保护的地方,也就无所谓公域和私域。在私有产权得到法律保护的地方,哪怕是再破的私人建造的茅屋,也是“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拥有了私有产权的人,才能不看别人的脸色吃饭,才能具有自由独立的人格。
通过以上分析公域和私域中人们的现实行为,以及公域私域的界限渐渐从模糊到清晰的历史变化,人们也许会发现所谓的公域和私域的划分,原本是私有产权得以伸张的必然产物,也是实现真正自由的前提与基础。因为所谓的自由并非像有些人认为的那样,可以随心所欲地做一切自己想做的事情。自由的正确定义就是在不侵犯他人私权的前提下,人们能够去做的所有合法事情。当然法律的制定,也需要以尽量不去侵犯个人的私权为准绳。记住了这些普遍的规则,人就能基本划分清楚在公域和私域中个人言行的边界。比如吸烟,比如说话声音的高低,比如生活和建筑垃圾的处置,化学废弃物的处理,比如化作行动的种族歧视和国籍歧视,比如烧烤和燃放烟花爆竹,比如私闯民宅和干涉隐私等等。
202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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