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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互保险与“职工”享有的“民主权利、参与管理、分享成果”之我见

相互保险与“职工”享有的“民主权利、参与管理、分享成果”之我见

作者: 闫安 | 来源:发表于2019-01-03 06:02 被阅读0次

字数 1669 · 阅读 342018-09-25 19:40

        20180925  闫安

      人社部副部长邱小平在近日召开的全国“深化民营企业民主管理,增强创新发展内生动力现场会”上表示,民营企业要坚持职工主体地位,以职工为本,让职工享有充分的民主权利,共同参与企业管理,共享企业发展成果。引起广泛讨论。

      说句公道话,有讨论很正常,但是不能断章取义,人云亦云。坊间也不能上纲上线,乱扣帽子。

      看报道,邱小平发言的语境,是人社部、全总、工商联三部门首次联合在浙江传化集团召开的《全国民营企业民主管理现场会》。无论是谁,在这种场合当然要围绕大会民营企业主题来发言。否则,就文不对题了。

      这次会议,既然有全国总工会参加,邱小平又是全国总工会兼职副主席,看人社部网站,邱小平副部长分管农民工工作司、劳动关系司、工资福利司、劳动监察局等条线。因而,他的发言要求维护职工权益,参与企业经营和分享经营成果。怎么着也不过分。

      何况,按照《工会法》第四条,不是也明文写着,工会要以宪法为行动准则,要坚持经济建设为中心,要坚持党的领导等内容吗?

      了解到,今年5月份,他对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促进收入分配更合理、更有序,进行了专门的解读。

      但那又是另外一个“语境”了。

      ………

      其实,无论国企、民企,都存在着所有权人导向的单边治理理论和利益相关者导向的共同治理理论问题。这是无法回避的。

      前者,公司治理的目标是所有权人利益最大化。后者,公司治理的目标是最大化利益相关者利益。

      前者,就如同股份制商业保险一样,经营为股东利益服务天经地义。国企混改也是一个道理。

      后者,如相互保险,因为是相互制保险社为会员所有,所以广大保单持有人作为利益相关者,谋求利益最大化同样是其核心经营特色。两者的差别在于,出资结构和治理模式造成了根本的利益分野。

      说回来,两者的治理,首先是公司治理的法律框架;其次是公司主体治理资格的确认(决定投票权、控制权和话语权);然后是相应的公司治理权利配置的原则和路径。本质上,没有差别。

      甚至可以找到“共同点”。

      单边治理理论以资本投入作为公司治理主体的确认条件。根植于传统的“资本雇佣劳动”说。也是各国法律规制方向。如我国的《公司法》也是。至于说工会或职工参与,其理论基础一个是马克思《资本论》中的劳动力作为“可变资本”,既然创造了剩余价值,是有索取相应报酬的权利的。

      如果再学习研读一下舒尔茨的《人力资本理论》。他认为"人口质量和知识投资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人类未来的前景"。

      他实证观察和研究结论是,1945年二战后,日本、德国经济快速恢复和腾飞之谜,原因在于:在影响经济发展诸因素中,人的因素是最关键的,经济发展主要取决于人的质量的提高,而不是自然资源的丰瘠或资本的多寡。虽然一般而言,国民财富的增长与土地、资本等要素的耗费应该是同时进行的,但统计资料却显示,二战以后,日本、德国的国民财富增长速度远远大于那些要素的耗费速度。于是就有了获得诺奖的舒尔茨的人力资本理论。

      ……..

      因之,邱小平提出的“职工为本、享有民主、参与管理、共享成果”的观点,一点都不过分。例如通过工会,维护农民工权益又有何错?例如职工通过参与企业管理(当然有合理程序),既然有人力资本的价值贡献,分享企业经营成果,则更没有任何问题。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

      看看华为,工会持股98.93%;看看阿里巴巴、万科、腾讯的事业合伙人制。职工都可以是合伙人,等等。

      无论国企民企,公司治理主体权利,都有实体性权利,即以所有权为核心,表现为分配权和投票表决权。又有程序性权利,包括提案权、选举权、被选举权、知情权、披露权、召集权。程序性权利是基础和保证,实体性权利是目标。

      最后,联系到相互保险,相应的启发和认识还会更加的深入。

      因为“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相互保险“互助”特点,要求保单持有人(所有会员,可理解为上文的“职工”)都有权利参与到公司治理的法律规制依据和行动基础。而资产和权益归属保单持有人(所有会员或“职工”)可分红特点,成为参与治理的积极性的行动激励、吸引力,乃至核心竞争力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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