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很大程度,“互利”是开放取得实效之关键保障。互利的目标,就是要构建“利益联结体”。开放必然有合作、合作务求能互利。在全球化、信息化、市场化的条件下,利益是最直接的纽带、最有效的桥梁。英国首相邱吉尔曾言:“世界上没有永远的朋友,也没有永远的敌人,只有永远的利益。”人与人、国与国之间如此,区域与区域之间同样如此。
扩大开放的根本目的,无论是从推动深化改革而增添发展动力的角度,还是从提升生产力水平而直接促进发展的角度看,都是为了服务于现代化强国建设的战略总目标,必须立足互利互惠,务求开放实效:
一是坚持“有利可图”。即能合作共赢。就是要有“获得感”。获得什么?获得利益。无论是引对方进来搞开发、还是走出去到对方搞建设,最终要各方均能获利。当然利益的具体表现形式会是多样的,可能是微观层面的经济收益,也可能是国家层面的战略利益;可能是紧盯一时一地、追求直接回报的产品利润,也可能是舍弃短期效益、放眼长远发展的市场占有,等等。
二是寻求“利能契合”。开放的过程,本质上是一个相互交换利益的过程。在等价交换的原则下,利益交换一般有三种状态:一种是有利益矛盾后各自退回,交换中止;一种是有利益矛盾而又互不让步而产生利益冲突,后果是两败俱伤、没有赢家;一种是正视利益矛盾,加强利益沟通,互相利益妥协,避免利益冲突,找到双方均能承受、愿接受的平衡点,最后在利益的契合中实现各自利益的最优化。扩大开放中的利益交换应当寻求的是第三种状态,也只有找到这样一个双方认同的契合点,才会有持续的开放合作,进而“创造更多利益契合点、合作增长点、共赢新亮点”。
三是确保“利有保障”。即靠健全的法治环境、优质的政务环境,保障合作各方的合法权益、预期利益和既得利益。在法治环境方面,最核心的是全面落实财产保护制度、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政务环境方面,最紧迫的是厘清政府权力的边界,减少审批事项,简化审批程序,建立并落实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等制度。这些,与“全面依法治国”是否真正落实到位直接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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