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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注意事项

房产继承注意事项

作者: 福红 | 来源:发表于2017-06-14 20:56 被阅读0次

    2.1遗产的法定继承顺序是什么?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2.2《继承法》中对继承人的其他规定有哪些?

    Ø近亲属中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不是法定继承人。

    Ø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Ø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2.3遗产的分配方式

    Ø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Ø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该予以照顾;

    Ø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

    Ø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应不分或少分;

    Ø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分配。

    2.4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按法定继承分割遗产,应该如何分配?

    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由第一顺位继承人均分。如无第一顺位继承人,由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

    2.5房屋的继承顺序是什么?房屋继承的流程如何?各阶段的时效如何?

    Ø继承顺序: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继承、法定继承

    Ø时效:继承公证需要进行家庭成员核对,时效以公证处流程为准。建委见继承公证及相关材料即时办理,5个工作日出新房产证,央产房继承需办理《在京央产单位已购公房变更通知单》后再办理继承手续。

    2.6办理房屋继承的步骤是什么?

    Ø房屋评估:必须通过评估公司对房屋进行市值评估。评估公司会根据房屋所处的路段、坐向、楼层、楼龄等重要因素,作出专业的价格分析和楼价评估,定出准确的物业市值价格。

    Ø继承公证:申请人应当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领取继承公证书。在办理公证时,必须提供房屋权属人的死亡证明、合法机关出具的合法继承人名单证明,以及原房屋权属人立有的遗嘱(如有遗嘱),亦应提交遗嘱原件。若部分合法继承人自愿放弃继承权,必须出具放弃财产承诺证明。

    Ø房屋测绘:申请人须到房地产测绘部门申请办理房屋面积测绘或转绘手续,领取测绘成果或者附图,以便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Ø继承登记:申请人持房产证、继承公证书、房屋测绘等证明到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继承登记手续。填写《房地产产权登记申请书》,并递交上述资料后,办案人员将收件立案受理,并核发回执。待一切资料审核后,即发放已更改权属人的房产证明。

    Ø规定需递交的其它资料:如涉及该房屋权属等事项是法院判决、裁定或调解的,必须提交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如该房屋经实地测绘,发现已经改建或存在违法建设的,必须提交规划部门的报建审核书或处理决定书。

    2.7办理继承公证应该提供哪些资料?需要哪些人到场?如果该人不能到场办理,应如何操作?

    2.7.1办理继承公证,当事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①申请人身份证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委托书应经当地公证机关或司法部授权的机构、人员公证证明;

    ②被继承人和已死亡的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死亡证明一般应由公安部门或被继承人死亡时所在的医院出具;被继承人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死亡的,死亡证明应经当地公证机关或司法部授权的机构、人员公证证明;

    ③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证明,如房产证、土地或宅基地使用权证、记名股票、存款凭证等;

    ④被继承人的全部合法继承人情况的证明,以及有无依靠被继承人生活的人的证明。一般由继承人或被继承人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根据其档案记载出具,证明的范围以继承法所确定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为限;

    ⑤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包括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等形式的遗嘱;

    ⑥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应当亲自到公证处发表放弃继承权的声明,或提交经公证证明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⑦继承人失踪多年,下落不明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死亡的裁定书;

    ⑧其他有关材料。如遗嘱见证人的证明材料、遗产清单等。

    2.7.2办理继承公证,应当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①遗产应当是公民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②被继承人的遗产状况应清楚,例如有无典当、抵押、是否共有的情况;遗产现在何处,由谁保管,产权有没有争议;除已知遗产外,有无其他债权债务;

    ③对于夫妻共有财产的继承,我国婚姻法规定,除有约定外,夫妻关系有效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因此在办理夫妻一方死亡的继承公证时,夫妻共有财产,只有属于死者的那部分才能作为遗产进行继承,另一部分则应归在世的一方所有;

    ④在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应当先确认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决定适用的继承形式和法律规定;

    ⑤办理遗嘱继承权公证,事先要审查遗嘱是否有效,遗嘱继承人和遗产有无变化,如有下列情况,应按法定继承办理:a.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的;b.遗嘱继承人先于立遗嘱人死亡的;c.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d.遗嘱无效部分涉及的遗产;e.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⑥遗嘱继承权公证应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嘱人未保留上述继承人遗产份额的,处理遗产时,应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财产,所剩余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继承人的原则处理;

    ⑦在有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应当查明其死亡的日期,确定是否适用代位继承或转继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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