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看到一个公众号写的文章,里面有提到“借条的有效期是20年,欠条只有两年有效期”,嗯哼,看到这句话,就是觉得哪里不对劲。
首先,没听说过有效期这种说法;
其次,我仔细想了一下,这个人可能想说的是“诉讼时效”。但是诉讼时效并不是有效期的意思。
再次,我想了一下,主张债权的民事诉讼时效一般是2年,但是新的《民法总则》10月1号正式施行,诉讼时效改成了3年,显然这个人不知道。
有的公众号实在是不知道让人怎么说,看着粉丝好几万,也不怎么负责。关于借条还有20年这个事,还是从头说吧。
一、借条是个啥
借条就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
一般是债务人书写,然后签字盖章,说明债务人向债权人借了多少钱,约定有利息的再写上利息多少,然后何时归还等等。
因为主要是发生在自然人之间,一般也没有很讲究的写明权利义务,具备基本条款也就能够作为依据,以作纠纷时备用。
二、合格的借条
大家之所以写借条这种东西,就是为了防范于未然,避免有一天,借了钱的成了大爷,被借钱的反而成了孙子。
那么,很明显,写这个就是为了留作凭证,以及止损。那么,什么样的借条算是一个可以作为法庭上使用的证据呢?
首先,最简单的借条也需要列明以下几项:债权人姓名、借款金额、债务人姓名及借款日期。
之所以这几项最重要,是因为借贷关系中,最重要也是需要作为债权人需要证明的事实即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借款事实,也就是你把钱给了别人。
借贷关系作为一种法律关系,列明上述几项即满足了法律关系三要素:
主体即双方当事人,一般列明身份证号即可识别;客体,即给付行为,如写“今向某某借到多少所少元”,然后大小写一致即可;内容即双方的权利义务,就是出借人借钱出去,借款人按期还款。
综上,符合借款法律关系基本要求的借条,即具有有法律效力。发生纠纷,以此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交,即可主张债权。
三、完整的借条
除了粗糙一点的只包含基本条款的借条,保险起见,其实可以要求借款人写的更为详细一点。
除了债权人、债务人姓名、借款金额(币种)、借款时间以外,还可以载明:
1、约定了利息的,可以写明利息。虽然超过24%的不受法律保护,但是如果双方自愿,法律也不干涉的。
2、还款时间有约定的,也应该写明。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稍后说明。
3、违约金。一般个人之间的借条,应该不会涉及,银行和小贷公司的借款合同倒是一般违约金和滞纳金(或者说迟延支付违约金)都是不少的。
想跟小贷公司借钱的,可以先看看别人的贷款协议里面的违约责任这一部分,看完算一下你就不一定敢借了。
4、纠纷解决方式。这个一般人也不会意识到这个问题,常见于借款合同。
一般这一部分都是写的“发生纠纷先协商,协商不成就某某地法院起诉”,这个某某地可以是被告所在地或者另外约定一个地方。也有借款去仲裁的。
5、证明人、担保人。如果有,就一起签字,但是要写清楚谁是证明人,谁是担保人。借款合同里,一般担保人还会分清担保责任的类型。
四、借条和欠条的区别
首先说一下借条和欠条有什么不一样,然后说一下这个所谓“20年有效期”到底是怎么回事。
1、欠条
首先,借条是出借人给付借款时,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一种借贷事实的依据;欠条,通常是由于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因自身原因不能按时偿还,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
其次,借表明了债权关系是因为借贷而形成,欠条则无法表明债权关系形成的真正原因。有可能是因为其他的不法原因,比如敲诈勒索,受胁迫写下欠条;
再比如因赌博写下欠条这种不法原因写下欠条产生债权的,法院是不予支持的。
再次,欠条持有人和借条持有人向法院起诉时,法官在审理案件查明事实时,也会有所差异。
借条持有人因借条已载明借款事实,借款关系成立了,对方一般也很难去反驳。
但欠条持有人在向法官陈述欠款形成的基本事实后,遇到对方否认,欠条持有人须进一步证明存在欠条形成的事实,即欠款发生原因,如买卖货物款项未结清而写下欠条,需要相关事实予以证明。
2、所谓的“20年有效期”和“2年有效期”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主张债权没有“有效期这种说法”,主张合同之债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其次,“20年诉讼时效”也是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
第一,写了还款期限的“借条”,到期未还款。
按照新的《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为3年。
出借人可以自约定清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向法院提出起诉,超过3年,就超过了诉讼时效。
超过了诉讼时效会有什么后果?并不是所谓的有效期过了,不能去起诉。
而是丧失了胜诉权,但是按照有关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法官不得主动向当事人阐明此规定。
通俗一点来理解,被告不知道这个规定,法庭上没有以超过诉讼时效进行抗辩,法官不得主动告诉当事人这个事情。
只要证据充分,即使超过了诉讼时效,法官也应该判出借人胜诉。
胜诉权只是程序性的权利,当事人基于借款关系的接受借款人还款的实体权利并未因此而消灭。
第二,未写还款期限的“借条”,到期未还款。
《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也就是到期未还,可以随时要求返还,但是要给别人以一定期限。
但《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所以,这个20年,指的就是最长诉讼时效。
第三,欠条的诉讼时效。
1、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适用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收到欠款条之日的次日开始重新计算3年。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法复(1994)3号中指出:
“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的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的欠款条之日的第2天开始重新计算”。
2、债务人未约定履行期限而未履行债务的合同,如债务人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则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时起算。最长2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五、有情提示
1、借条不要用多音、多义字。比如“还”这个字,中华文化博大精深,你说“还欠款人民币10万元”,是理解成“已经还欠款人民币10万元”,还是理解成“仍欠款人民币10万元”。
2、利息。约定了就写上吧,口头约定,口说无凭。《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3、其他如写上身份证号方便对号入座,大小写一致避免说不清,钱还了可以写个收条然后妥善保管,还要收回借条,当面撕毁等等,不一一说了。凡是多留个心眼,总没有坏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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