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坛看到一篇案例,个人也算有收获,前期知晓是要事实用工单位负责,但具体条款要去现找,这个案例正好收集全了。
案例:某派遣公司的员工张某,被派遣至某物业公司从事保洁工作。在一次工作中,张某在清洁过程中不慎将放着水桶的脚手架碰倒,正好砸中一旁正在等电梯的王某。王某被当场砸晕,被送往医院救治,最终花了医药费2万元。王某伤愈后来找张某,要求张某赔偿,张某称自己没有能力赔偿。王某又找到该物业公司要求承担赔偿责任,物业公司辩称张某是某派遣公司的派遣员工,物业公司对其行为不负责。王某遂找到该派遣公司要求赔偿,派遣公司认为物业公司为实际用工单位,应由物业公司承担责任。由于协商未果,王某将张某、物业公司以及派遣公司都告上法庭,要求三者承担连带责任。对此,你怎么看?
案件解析:
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将员工派遣至有用工需要的企业,并与实际用工企业签订委托合同。在这个过程中,法律关系主要有三个:
1.员工与劳务派遣企业存在劳动关系;
2.劳务派遣企业与实际用工企业的委托合同;
3.实际用工单位与派遣劳动者的用工管理关系。
换言之,在劳务派遣法律关系中,作为劳务派遣企业的劳动者,其员工要遵守该企业最基本的规章制度,作为实际用工单位的劳务提供者,劳务派遣工也要遵守用工单位的各项用工制度,接受用工单位的管理,而这种隶属管理关系更为明显、更为直接。
有管理就有责任,在劳务派遣法律关系中,派遣工因执行实际用工单位指派的工作任务而造成他人损害的,应该由谁承担责任?对此,《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上述规定体现了“雇主责任”的原理,呼应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侵权责任法》的上述规定,表明了实际用工单位对派遣工造成他人损害的,其承担的是严格责任。只要派遣工是在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伤的,无论实际用工单位是否存在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企业在此关系中承担的则是过错责任。劳务派遣企业的可能存在的过错主要体现在人员招聘和选任过程中:劳务派遣企业在选派员工的时候应对员工的能力、品德等条件进行考核,若由于劳务派遣企业的选任不当而造成损失,是应该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但是,即使劳务派遣企业存在过错,其由此需要承担的也只是一种补充责任,即只有在实际用工单位无力以承担全部侵权责任的情况下才对不足部分承担责任。
本案中,张某是在为物业公司提供清洁服务的过程中不慎造成王某人身损害的,物业公司作为实际用工单位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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