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伯伦曾经意味深长地写道:“把手指放在善恶交界之处,就可以碰触上帝的袍服。”作为一个研习法律,并且立志以法律为业的人来说,我常常以此至理名言作为自己的勉慰之语,希望自己能够拥有“法律之上的法律人思考”。当我开始潜心研读法律经典之作,当我开始笔耕不辍,尝试着书写与法律有关的文章的时候。我的内心就会有一种使命感油然而生,我知道,法律人就是“把手指放在善恶交界之处”的人,因而,法律人就是“可以碰触上帝的袍服”的人。是啊,法律人,轻者,定纷止争;中者,断人毁誉;重者,判人生死。那善恶之间的定夺以及生杀予夺之大权,本该由上帝执掌其权柄,而如今由法律人取而代之。试问,法律人岂能不戒之慎之?
纪伯伦之言,可谓是深之切之。法律人员本应是“正义的守护神”,而今却做了“私利的先锋官”。如若法律人连尘世的基本职业道德都不能遵守,何谈对法律的信仰?何谈对事业的忠诚?理想与现实之间固然有难以逾越的差距,理论与实践中间也固然有难以弥合的差异。但是,现实不能吞噬理想,实践也不可抛弃理论。在法律人的面前,最不能容忍就应该是:理想的图景完美绝伦,而现实的状况却是冷酷无情;理论的演绎美妙周全,而实践的情形却是漏洞百出。对于在不同工作领域的法律人而言,无论是法官检察官,还是律师以及其他法律工作者,都应该有“让我们面对现实,让我们忠于理想”的内心召唤,都应该有“碰触上帝袍服”的戒慎恐惧。
当然,从事不同职业的法律人,实际上他们所面临问题背景并不相同。就比如说法官与检察官这两类法律人而言,不同的制度背景,由此而生出不同的问题。甚至,我们可以这样说,正是因为这两类法律人分别走入了法院系统与检察院系统。因而,这两类法律人就有了法官与检察官身份上的分野。
一般认为,法律与道德的差异之一就在于法律属于“他律”,而道德属于“自律”。因而,我们可以首先选择“他律”的程度来说明法官与检察官的现实问题的差异。一言以蔽之,检察官的问题就在于“他律过剩”,检察权的典型特征就在于它实际上是司法权与行政权的混合。因而,在现实情形中,检察权极容易受到行政权的侵蚀,甚至是操纵。这也就很可能导致检察官在面对政府层出不穷的弊案而束手无策,无能乏力,进而丧失澄清吏治,反贪防腐的功能。
而法官所面临问题则有点相反,即“他律不足”。绝对的权力使人绝对的腐化,这是千古不易之理,政治人物难脱干系,而法官也不会例外。而在“他律不足”的情形之下,法官自身的素养与品格就会成为正义唯一的保障与守护。因而,与检察官在面对政府弊案无能为力相比,法官更突出的表现在于因为素养与品格的不确定而导致的“参差不齐”的结果。
事实上,“他律”的“恰如其分”的状态是难以实现的,而所谓的“他律过剩”与“他律不足”则往往会成为常态。在这样的时候,法律人个人的素养与品质就显得十分的关键。当然,我并非表示制度不重要,我想说明的是,即使是纷繁复杂的法律制度也是由人设计完成,并且也是由人付诸于实践的。尽管素养与品质,听起来是一些虚无缥缈的东西,但这些却是构建法律人的伦理与理想不可或缺的因素。而事实上,法律的人的素养与品质在他们各自的职业中也会有所展现的,例如法官的一纸判决书,高下立判;律师的一场辩护,高低立现。总之,法律人,欲为上帝之事,就应该先修上帝之德。
法律人,应有碰触上帝袍服的戒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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