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公司员工手册明确规定:公司实行严格的工资保密制度。员工不得向他人透露自己和他人的工资情况,不得询问、讨论自己和他人的工资;员工违反工资保密制度,视为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公司有权无须给予任何警告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上述员工手册曾报经工会并予公示,员工李某娜予以签收。
2016年11月16日,李某娜向其上级发送电子邮件,其中提到某位员工年薪约为33万元,离职补偿为30万元;而她自己年薪约为26万元,与其他员工比是最低的。
2017年2月27日,公司因李某娜违反请假规定出具书面警告。同日,向李某娜出具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载明:因李某娜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2017年5月8日,李某娜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6,585元。
仲裁委及一审、二审法院均对李某娜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解析】
仲裁庭审期间,公司陈述如下解除事实:李某娜存在严重违纪,李某娜违反公司工资保密制度,李某娜向他人询问、讨论工资情况;2016年8月5日李某娜在工作期间严重迟到,上级要求其及时汇报,李某娜拒不服从,2017年1月以病假为由再次迟到,公司要求其提供病假单,李某娜拒不服从。
仲裁委对李某娜求不予支持。李某娜不服,起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薪酬保密制度在保护员工隐私、防止员工相互攀比、减少员工冲突流失、便利企业管理上确有优势,在合理范围内法律应予尊重,订约双方当受此约束。李某娜存在违反请假规定的事实,经公司一再催告,李某娜亦不提供相应病假材料,公司将李某娜上述行为认定为拒不服从管理,并无不当,综上,对于李某娜的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李某娜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诉理由如下:
公司在员工手册中规定了薪酬保密制度,其规定排除了劳动者合法权利,限制了同岗位员工的知情权,违反了同工同酬的工资分配原则。
公司辩称,员工手册所涉之薪酬保密制度早有规定且施行多年,设立初衷系为保护员工隐私、避免员工相互攀比、防止人才流失,单以同工同酬为由不能否定制度本身的合理性及合法性。
二审法院认为:李某娜在向上级发出的电子邮件中列明了其他员工的薪资情况,并将自己的薪资情况与之作比较及讨论,违反了薪酬保密制度,公司解除合同并无不当,公司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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