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就是前几天,在看某个法制频道时,有一个比较令人大跌眼镜的新闻,今天来给大家分析一下。
故事的主人公叫孙华,他的爱人-李兰,在去世之前立下公证遗嘱,她名下的房产全部由养女孙慧一人继承。
爱人去世之后,女儿孙慧起诉他父亲、外公至法院,要求按照公证遗嘱来继承,可是没想到,他的父亲-孙华,在婚姻存续期间出轨后,和第三者之间生的女儿孙莹要求参加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公证遗嘱无效,还要求作为原配妻子的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
事情原本是怎样的呢?
· 正 · 文 · 来· 啦·
这俩夫妻是1980年结婚的,结婚后没有生孩子,1987年的时候,他们俩商量抱养了一个刚出生几个月的女孩,取名叫孙慧,有了孩子,想也想得到他们夫妻俩是有多高兴啦。
可是“王子和公主后来就幸福地生活在了一起”这种美好的生活并没持续多久。
因为丈夫孙华的一次婚外情,将这种美好的生活打乱了,2012年,孙华在外经商的时候,和第三者刘玲生下了一个女孩,取名叫孙莹。
美好生活的想象就这么没了,我们不用动脑筋,也想得到女主李兰是什么心情了,丈夫出轨了,爱人李兰很心痛,经常半夜以泪洗面,心里想一死了之,却唯独放不下养育了多年的可爱的女儿。
然后李兰就开始碎碎念,写日记,把所有的伤心,绝望,无助都写进了日记里。这样的状态过了不久,她就得了尿毒症(所以说,爱人出轨这种事,可以伤心,伤心之后,当然是选择原谅他/她啦,珍惜自己的身体才是最重要的)
2016年4月份,知道自己时日无多的李兰立下了公证遗嘱:当自己走后,把三套房子中属于自己的部分,由唯一的女儿孙慧继承。
半年后,李兰因病去世。
2017年7月,孙慧把父亲和外公起诉到了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请求依法继承母亲李兰的遗产。
于是,最渣的一幕来了。
在法庭上,孙华称私生女孙莹也是李兰的法定继承人,要求参加诉讼。于是法院通知孙莹作为原告参加了诉讼。
更可气的是。
在法庭上,孙华站在私生女孙莹这边主张:私生女孙莹和爱人李兰生前构成继女和继母的关系,李兰2016年的公证遗嘱没有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孙莹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属于无效的遗嘱,李兰所有的遗产应当按照依法继承处理。
可是,女儿孙慧认为,母亲生前对孙华出轨这件事深恶痛绝,私生女孙莹不是李兰的法定继承人,公证遗嘱合法有效。
但是这里公证遗嘱合法有效的关键条件是:私生女孙莹有没有和离世的李兰一起共同生活,于是法庭这边委托调查员多次走访了李兰生前的邻居,社区民警和孙莹的生母刘玲,并作出了调查报告。
最后,经过当事人的对质和证明材料,法院最终认定李兰因慢性肾衰竭,也就是尿毒症没有抚养私生女孙莹的能力,也没有抚养孙莹的意愿。
最后庭审的时候,法院认为,私生女孙莹并非李兰的养女,也不是李兰的继女,因此孙莹并不是李兰的法定继承人,公证遗嘱合法有效,于是判决支持了李兰女儿孙慧的诉讼请求。
虽然在本案中,私生女孙莹被认定不是已离世的李兰的法定继承人,但其实私生女在法律规定上是可以继承财产的,所以法官才会让私生女到庭。
《婚姻法》第25条规定: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那么大家可能会问,私生女可以继承父母的共有财产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所以,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共有财产是可以继承的,但是本案中离世的李兰已经提前立下遗嘱,所以需先按遗嘱继承。
那么,本案中的判决法院是根据什么判定的呢?
庭审判长说,我国现行确认法律的拟制血亲有两类。
1、养父母与养子女以及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
2、在事实上形成了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继兄弟姐妹。
这个案子中,私生女孙莹并不是李兰的亲生女儿,那么其次要判断的是,孙莹和李兰是否构成了拟制血亲。
1、孙莹并非李兰的养女,双方并不满足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条件,也没有办理收养登记
2、孙莹并不是李兰的继女,根据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是否形成了抚养关系,可分为以下分类:
①:由共同生活的法律事实形成的拟制血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
②:直系嫡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
因此,最后庭审的审判长这样说:
孙莹为孙华与李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案外人非婚生育的女儿。孙莹的生父母均健在,即使孙莹与李兰曾经共同生活,亦不可能形成法律上继子女关系。
“认定孙莹是李兰的法定继承人不仅没有法律依据,而且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条规定: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婚姻法规定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
孙华在与李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案外人共同生活生育子女,违反了婚姻法的上述规定。如果认定孙莹是李兰的法定继承人,等于变相鼓励违背夫妻之间忠实义务,不仅违反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也将极大损害社会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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