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胡某于2015年8月始在某有限公司处从事监控值班工作,该公司主营业务为承包物业管理服务。2018年9月25日,公司单方通知胡某从次日开始工作地点调至公司新承包的监控值班室,胡某不同意调岗,未去新工作地点报到。2018年9月30日,公司以旷工超过三日为由单方解除了与胡某的劳动关系。
胡某以某有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为由,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最终经仲裁委调解公司向胡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件评议:
员工不服从工作地点调整,用人单位如何解除劳动合同才无需担责?
一、用人单位需确保调整工作地点,应当合法、合理。
1、劳动合同中需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有权调岗。建议:企业采用的劳动合同中可添加“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状况或需要、劳动者的工作表现或身体状况调整工作岗位及工作内容、职务、职级、工作地点”等类似表述条款。
2、调岗是否为企业经营所必需,即调岗需要理由。建议:企业在调岗前书面向劳动者说明调岗的原因。如上案例中,公司新承包物业管理服务,符合企业经营需要,但公司却并未说明任何理由,径直通知劳动者去新工作地点报到。
3、调岗是否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补救和保障措施。如果新工作地点会对劳动者工作产生不利因素,如对工作胜任度产生不利影响、路途遥远、交通不便等。公司需要采取必要保障措施,保障劳动者完成工作任务不受工作地点调整的影响。
4、调岗不可明显降低劳动者工资等待遇。保持原来的工资待遇本可归于企业为调岗提供的保障措施内,但律匠还是决定单独归为一类,因为这是绝大多数劳动者拒绝调岗的原因。前述案例中,企业虽未明确降低胡某工资待遇,但延长了胡某原本的工作时间,相当于变相降低胡某工资待遇,致使胡某拒绝调岗并提起仲裁。
若用人单位做好前述调岗工作,劳动者依旧不服从调岗要求,拒绝去新工作地点报到,则用人单位可以旷工为由直接将劳动者予以辞退且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当然如果用人单位规章规定拒绝调岗属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则可直接据此解除劳动关系。
二、企业如何操作才能正确辞退劳动者并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1、用人单位应确保自身规章制度具备效力。规章有效需经两个程序:民主程序及告知程序。规章制度的制定应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企业应做好讨论的记录,包括到会人员的签到、职工提出的方案和意见等,以体现讨论表决的民主程序。经充分的表决、协商后,最终确定可以施行的规章制度。规章制度已向劳动者公示或者告知,实践中,企业可采取发放员工手册、宣传栏张贴、组织规章制度学习考试等方式履行告知义务。完成此两项程序,企业规章制度才正式具备效力。
2、劳动者的旷工天数已达到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程度,且用人单位已向劳动者告知旷工的后果,确认其行为系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实践中,公司在解除劳动关系前应先采取短信、邮箱、邮寄等方式向劳动者明示旷工的不利后果,程序上,公司在解除劳动关系前应事先通知工会。
企业完整完成上述操作,并保留相应证据,解除劳动关系才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实践中,企业最好招聘专业HR处理公司人事或委托专业律师操作,为企业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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