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盗窃罪与盗窃枪支罪的认识错误。
题中,丁某盗窃陈某的手提包,盗窃到现金,构成盗窃罪,盗窃到一把手枪,涉及盗窃罪与盗窃枪支罪的认识错误。由于枪支具备普通财物的所有特征(A),而且比普通财物还多了一个火药杀伤力的功能(B)。枪支与普通财物属于A+B与A的关系。枪支可以包容评价为普通财物。盗窃枪支罪可以包容评价为普通盗窃罪。将盗窃罪作为大前提推理,丁某客观上有盗窃枪支的行为,可以包容评价为盗窃普通财物的行为;丁某主观上有盗窃罪的故意;所以丁某构成盗窃罪既遂。将盗窃枪支罪作为大前提推理,丁某客观上盗窃了枪支,丁某主观上只有盗窃普通财物的故意,该故意不能评价为盗窃枪支罪的故意,因此不构成该罪。因此,对丁某盗窃到枪支的行为也定盗窃罪。
此外,本题中,丁某盗窃枪支的行为,虽然不构成盗窃枪支罪,只构成盗窃罪,但是事后若持有枪支,则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丁某没有非法持有枪支,而是将枪支交给崔某。崔某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同时崔某也属于窝藏赃物,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论处。崔某的行为属于窝藏赃物,不是窝藏犯罪分子,不构成窝藏罪。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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