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道区块链行业充满潜力却需要合适监管,在经历了几次几乎无差别的强制措施之后,终于,10月19日,一则关于“币圈”监管的重磅消息袭来: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表示:为了规范区块链信息服务活动,促进区块链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我办制定了《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后文简称为:监管新规)
该文件或已吹响区块链信息服务规范化管理的冲锋号,市场普遍认为,区块链立法会让“币圈”野蛮生长的模式成为过去,合规合法才是正途。
区块链的立法明确后也许不会立刻产生奇效,但这是一个开始,从此之后行业内的务实者将有“法律铠甲”护体,而那些借区块链名义从事违法违规行为的人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监管新规对“区块链信息服务”作出了明确的定义:
网信办此则文件主要针对的主体是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与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而管辖范围采用属地管辖,监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区块链信息服务。在此对“区块链信息服务”作出了明确定义:
区块链信息服务是指基于区块链技术或者系统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向社会公众提供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或者节点,以及为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提供技术支持的机构或者组织;
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是指使用区块链信息服务的机构或者个人。
我们来分析一下上面的文字:
首先它定义了“区块链信息服务”,“区块链信息服务”并不提供区块链相关的信息,而是把区块链作为底层技术,用于给用户提供信息。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监管对象不仅是字面直接说明的个人或者组织,包括国外基金会或是任何只输出技术的团队都会也会一致受到本规管理。
其次是对节点的规范。以上所提到的“信息服务提供者”是这次监管新规的管制对象包括主体或节点,对于“节点”一词,共识法域认为这是区块链的特有概念,而在这里被解释为“机构”、“组织”或“个人”。
莱比特矿池CEO江卓尔曾发表评论表示:“伪区块链的节点要难过了”。这是怎么回事呢,我们来看看一下两种类型的案例:
1、权力集中型:如EOS的21个超级节点,每一个都是实名的公司或个人,都必须满足监管。
2、经济集中型:如闪电网络在经济集中后,出现的少数几个超级(HUB)节点,由公司运营,必须满足监管(尤其是反洗钱监管)。
其三,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中还提供技术支持的机构或组织,即“技术输出方”与程序猿也成了“盯防”的重点。
从法律实践看,在通常违法犯罪案件中IT技术人员都不是法律打击的主要对象。但是,从全球区块链创业的视野看,程序猿的智商和技术(计谋)让诸多金融人士也大跌眼镜,今年上半年还进行了一场“明修栈道暗度陈仓”的战役,佯装攻击各大交易所安全系统,实则购买比特币等期货“看空”,在未大规模入侵持币人钱包的情况下,轻松套现,赚到盆满钵满。各国对其定罪处罚,都面临一定的法律困难和尴尬。因此在监管新规中,技术首先成为了区块链行业的重点盯防对象。
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认为,这将影响区块链应用技术合规的主要思路,如有些公司仅提供技术解决方案,不参与其服务公司的实际运营,而当其服务的公司出现违法违规现象时,该技术公司可隔离风险。但在区块链信息服务领域,该规定将为主体提供技术的机构或组织也纳入监管范围,如为“空气币”提供技术的也会被认定为“共犯”。
同时,共识法域认为,这对于许多“主体出海,境内技术支持”的区块链项目有明显的针对性。
此外,这次监管新规中还规定:
基于区块链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也应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备案。
此则规定明确指出,是基于区块链,如运用区块链技术或系统进行行业服务的要纳入监管范围。不少区块链媒体认为意见稿是针对区块链媒体的监管文件,但一些法律界人士并不这么认为。
肖飒也表示:
如果仅是以区块链生态为报道内容(垂直于区块链行业的媒体),没有利用区块链技术等,则还是划归为“古典”媒体行列。
下一次我们再来讲一讲在此次监管之下,我们应当注意哪些行为细节,才能做到通晓时务,与时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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