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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和间接收购的适用范围及应注意的问题

直接和间接收购的适用范围及应注意的问题

作者: 老潘聊地产 | 来源:发表于2022-02-25 11:57 被阅读0次

    前言:收并购贷款不纳入“三条红线”考核指标,必将促进房地产行业进入大并购时代,了解房企并购常识,对于一个房地产行业爱好者来说尤其显得重要,否则你就OUT了。

    今天我和大家讨论的话题是:直接和间接收购的适用范围及应注意的问题。

    直接收购就是收购方直接收购目标公司的股权。

    比如,A公司持有B公司100%股权,B公司是我们收购的目标公司,直接收购就是收购方通过收购A公司持有的B公司60%的股权,从而直接成为目标公司B公司的股东。

    间接收购是收购方收购目标公司的母公司或母公司的母公司的股权,从而间接持有目标公司的股东。

    还是以上述例子为例,A公司持有B公司100%股权,B公司是我们收购的目标公司。因各种原因,我们不能直接收购目标公司的股权,而是采取收购目标公司的母公司A公司的60%股权,从而达到间接持有B公司60%股权的目的。

    这种间接收购在房地产行业较为常见,比如,一个项目公司获取了一块土地,但土地出让文件明确规定,项目公司不得转让股权(防止炒地皮),或者在项目公司获取土地后,取得国土证前转让土地存在障碍,房企一般倾向于间接收购的方式持有项目公司的股权。

    那么,直接收购和间接收购的适用范围有什么标准呢?

    在通常情况下,优先考虑适用直接收购,以避免更大的债务风险,更复杂的交易路径和债务处理。

    在以下几种特殊情况下,只能适用间接收购:

    1、部分资产包项目并购需通过间接收购方式同时获取多个项目;

    比如很多房企在资金链紧张的情况下,往往会倾向于资产整体或部分出售。而房企的项目一般是一个项目对应一个项目公司的,我们如果收购一个一个的项目公司,会比较麻烦,因此,我们更倾向于间接收购这些项目公司的母公司的股权,来达到整体收购资产包的目的

    2、部分地方政府在目标公司获取土地后,国土证办理前或者其它时间节点前,不允许直接收购目标公司股权,也就是我在定义间接收购时举例的情形;

    3、部分地方政府不允许变更三旧改造项目的主体,也不允许变更三旧改造项目公司的股东;

    这种情形我在广东东莞收购一个项目的时候就碰到过:一个旧厂房所有权人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旧厂房改造,在政府的批文里,明确旧厂房改造主体在新建的住宅竣工验收前不得改变改造主体。在这种情形下,旧厂房所有权人又无资金投资开发建设旧厂房拆迁后的住宅项目,因此,需要引进开发商资金,最后是通过间接收购的方式来达到双方的目的

    4、目标公司及其股东债权债务关系复杂、或者交叉担保等,间接收购可能更利于理顺债权债务关系。

    那么,直接收购和间接收购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是什么呢?

    首先是股权本身的权利瑕疵,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是否存在共有、代持,股权是否存在质押担保、权利限制等等;

    其次是在不能100%收购股权的情形下,需注意目标公司其它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的问题。

    好了,今天我们就谈到这里,友友觉得对这篇文章感兴趣,请关注并点个赞,在此老潘一并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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