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蓓(简书昵称‘法虫’)
(作者为海南某市直机关公务员)
7月5日,记者从宜宾江安县运管局获悉:从今年7月起,江安县将集中开展为期1年的道路交通秩序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打击“黑的”“黑三轮”等。严禁单位和公职人员租用、乘坐非法营运车辆,凡被举报或查获的将按规定报有关部门予以处理。(新华网,2016年7月6日,原标题:四川宜宾江安县严打“黑车”出新规:公职人员乘坐要受罚.原文网址 http://news.xinhuanet.com/local/2016-07/06/c_129121117.htm )
刘蓓:公职人员乘坐“黑车”要受罚?
(图为作者照片,拍摄者:何老师)
“黑的”、“黑三轮”等属于法律明文规定的道路运输中的非法营运行为,扰乱了正常市场秩序,也给道路交通带来了很多安全隐患,同时威胁公民的生命健康。依法打击“黑车”,确实有着积极意义。
江安县出台公职人员乘坐非法营运车辆将按规定报有关部门予以处理的政策,本意应该是为了促进公职人员带头“抵制”“黑车”,从而更好的开展打击非法营运。但从“依法行政”角度来看,或许还应从法律规定上加以仔细推敲,真正做到依法处理,不能“任性”。
首先看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可见,对于非法营运行为,应当承担行政、刑事责任的是从事非法道路运输经营的人员而不是乘坐者,因此公职人员乘坐“黑车”并不受行政处罚,亦无须承担刑事责任。当然,如果公职人员乘坐“黑车”过程中被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查处时有妨害公务行为,或有承担相应行政或刑事责任的可能性,但这与公职人员本身乘坐“黑车”的行为是两码事。
其次,从公职人员道德和行为修养角度来看,公职人员对于“非法营运”这一违法行为,应该有积极举报、自觉抵制的责任,但是这仅是从道德的层面来讲,如果公职人员没有积极举报或者“经不住诱惑”而乘坐了“黑车”,也不并因此而承担相应的处罚,当然或许会承担道义上的负面评价,没有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其实,“黑车”之所以“屡禁不止”往往可能是“合法”营运车辆的不足或缺位。要知道,公职人员同时也是普通公民中的一员,也有因公或因私乘坐交通工具的需要。试想,如果情况紧急而合法的公车或市场营运车辆又没有时,公职人员乘坐了“黑车”是否也需要接受处理?
建议“有关部门”不要仅从靠打击公职人员乘坐“黑车”上想办法,而是更要通过不断加强“供给侧改革”、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于“合法交通运输服务”上下功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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