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惩罚原理减少焦点行为的应用技术与通过消退原理减少焦点行为的应用技术在本质上是有着明显的区别的。
若希望通过消退的原理减少某焦点行为的可能性,其前提是通过对焦点行为进行功能分析并掌握维持焦点行为持续存在的强化物(问题行为的功能)以后,通过不再继续给予该强化物来实现。
而正惩罚是依从于焦点的问题行为本身呈现,一般而言令行为者讨厌或者厌恶的,额外刺激实现的,不管该焦点的问题行为的功能是什么样的。
消退法是技术含量很高的一种行为干预措施,而惩罚则几乎没有任何技术含量。
惩罚可以简洁明快地处理问题行为,为什么不鼓励惩罚的措施呢?惩罚的问题出在哪里呢?
第一,被惩罚者会厌恶或回避惩罚者。
第二,可能激发暴力反控制。
第三,可能引起各种不良的情绪反应:这种不良的情绪反应可能是双向的,惩罚者可能会有懊悔,自责;被惩罚者可能会有焦虑、抑郁的反应。
第四,惩罚不是一劳永逸的措施,惩罚终止,不良行为倾向再生。
第五,惩罚在开始的立竿见影的效果会负强化惩罚者的惩罚行为,譬如家暴之循环发生,不可遏止。
第六,惩罚虽有问题行为消失之快意,却也有最终导致关系紧张甚至破裂的长期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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