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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必读|青岛新阳光心理ABA践行课第十二节:惩罚原理和消退原理

家长必读|青岛新阳光心理ABA践行课第十二节:惩罚原理和消退原理

作者: 鸿蒙小筑 | 来源:发表于2022-05-03 22:30 被阅读0次

    通过惩罚原理减少焦点行为的应用技术与通过消退原理减少焦点行为的应用技术在本质上是有着明显的区别的。

    如消退章节所描述,若希望通过消退的原理减少某焦点行为的可能性,其前提是通过对焦点行为进行功能分析并掌握维持焦点行为持续存在的强化物(问题行为的功能)以后,通过不再继续给予该强化物来实现。

    而正惩罚是依从于焦点的问题行为本身呈现,一般而言令行为者讨厌或者厌恶的,额外刺激实现的,不管该焦点的问题行为的功能是什么样的。

    为了区别上述原理衍生的各自的行为干预技术,我们以消退原理中的几个问题行为为例。

    例1

    人物:还不会说话的3岁儿童A。

    焦点行为:跺脚哭,拿拳头砸自己的头,和以头撞放饮料的橱柜等。

    如果采用消退法,就应当对该问题行为进行功能分析,发现该问题行为的功能(强化物)在于获得他想要得到的饮料(食品或者其他物件)这个实实在在的东西。因此,可以采用消退联合区分强化可替代行为的技术。一方面,在他出现问题行为的时候把他想得到的饮料把持住不给他;另一方面,教会他通过手势、点头、摇头,或者语言要求等这些社会可接受的行为方式获得该饮料。

    如果采用惩罚,则不必费力去分析问题行为的由来及其功能,打一巴掌或者踹他两脚就齐活。

    例2

    人物:5岁的儿童B

    焦点行为:摔碗、茶杯和鸡蛋等破坏性行为。

    如果采用消退法,应当首先对该问题进行功能分析,通过功能分析了解到该问题行为的功能是寻求他人注意。那么,消退法就应该是尽量减少对他问题行为的注意(即忽视他的问题行为),同时又及时、坚定、恰到好处地制止,并尽量减少他可继续摔的物件的措施。

    如果采用惩罚,同样不必费力去分析问题行为的由来及其功能,打一巴掌或者踹他两脚也能齐活。

    例3

    人物:8岁的儿童C

    焦点行为:讨价还价,赖在地上,以及扔或者撕作业本。

    如果采用消退法,首先通过功能分析了解到问题行为的功能在于“逃跑或者逃避给他的任务和要求”,采用消退法就要坚定地辅助孩子坚持在完成任务的轨道上,在完成任务之前,不要让他以任何方式得以拖延和逃避任务。

    而如果换用惩罚,还是那三拳两脚的活。

    由上可见,消退法是技术含量很高的一种行为干预措施,而惩罚则几乎没有任何技术含量。也难怪消退法非较高素养的专业人员执行而难获成功,而惩罚则是寻常百姓的家常便饭,手到擒来的一招。

    既然惩罚可以这样简洁明快地处理问题行为,为什么不鼓励惩罚的措施呢?惩罚的问题出在哪里呢?

    问题在于惩罚,尤其是身体或者精神性质的正惩罚(躯体或者情感的虐待),虽然有可能立即终止焦点的问题行为,但其代价也惨重。

    第一,被惩罚者会厌恶或回避惩罚者。

    第二,可能激发暴力反控制。

    第三,可能引起各种不良的情绪反应。这种不良的情绪反应可能是双向的,惩罚者可能会有懊悔,自责;被惩罚者可能会有焦虑、抑郁的反应。

    第四,惩罚不是一劳永逸的措施,惩罚终止,不良行为倾向再生。

    第五,惩罚在开始的立竿见影的效果会负强化惩罚者的惩罚行为,譬如家暴之循环发生,不可遏止。

    第六,惩罚虽有问题行为消失之快意,却也有最终导致关系紧张甚至破裂的长期恶果,只是这恶果来得太慢,于当前的人们不足以构成任何警惧。恰如肺癌、痴呆是对吸烟行为的惩罚,但二三十年后的事情于眼前的快意是不足为道的。

    注:ABA践行课,是青岛新阳光研究所李克富老师推出的系列课程。节选转载,也是我收藏及消化吸收的一种方式。期与读者分享研讨。欢迎在评论区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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