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期有一个写作话题是分享一个法律知识。
这个话题突然让我想起来,我曾经订阅过一门“得到”课程,就是《张明楷·刑法学100讲》。
当初之所以会订阅这门课程,是被张明楷教授发刊词里的这样一段话给吸引了:
“我想重申的是,学习刑法学的过程,是追求正义的过程。法不正解心不朽,这是我一直坚守的情怀。我相信,公平正义也一定是你内心的追求。而学习刑法学,就是我们用智慧追求正义的开始。”
我想要置身于无边的智慧当中,识别正义、识别真理、通过究其来源去确认正义与真理是否存在,我相信每一个真理或智慧都会让我从中呼吸到一种自由的气息,所以我毫不犹豫地订阅了这门课。
今天,同各位读者分享《张明楷·刑法学100讲》中的一讲,那就是《职务侵占罪:欺骗单位会计虚报差旅费,构成职务侵占罪吗?》,要点如下:
1.只要行为人事实上在从事公司、企业或者
其他单位的员工所从事的事务,原则上就应
该认定为本罪的行为主体;
2.职务侵占罪利用的是本人基于职务所具有
的决定或者处置单位财物的权力跟职权,而
不是利用的工作机会;
3.职务侵占罪的行为对象,“本单位财物”既
包括单位所有的物理意义上的财物,也包括
财产性利益和确定的收益。
举例说明能让人对法条的理解更为透彻:
比如,某单位的仓库管理员甲将仓库内的单位财物据为己有的,成立职务侵占罪,这没问题。因为甲基于仓库管理员的职务,事实上占有了仓库内单位财物。
那我问你,某单位的门卫将单位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的,属于职务侵占罪的占有吗?不属于。你想,门卫不可能基于自己看门的这个职权占有单位财物,只可能利用自己的工作机会进入单位通过窃取来占有。所以,应当成立盗窃罪,而不是职务侵占罪。
再比如,快递公司员工在分拣作业过程中,利用暂时接触邮包的便利条件,窃取邮包后私自取出内装财物据为己有的,又该怎么认定呢?
考虑到快递公司员工的业务仅仅是分拣邮包,而不是保管邮包,所以也应当成立盗窃罪。
我特别要说明一下,不能误解“经手”这个词。你可能会问,快递公司员工不是经手了单位财物吗?我们所讲的利用职务便利中的经手,不是指过了一下手就是经手,而是指占有了或者支配控制了本单位财物。
回过头来看文章标题的那个问题了:如果单位工作人员篡改发票数额,欺骗单位会计、出纳,虚报出差费用,能不能认定为职务侵占罪呢?
答:这名工作人员的行为并不属于狭义的侵占行为,而是实施了和职务有关联的诈骗行为,但并没有利用主管、管理、经手单位财物的职务之便,那就应当成立诈骗罪,而不是职务侵占罪。
人生最值得追求的东西,一是优秀,二是幸福,而这二者都离不开智慧。所谓智慧,就是想明白人生的根本道理。唯有这样,才会懂得如何做人,从而成为人性意义上的真正优秀的人。
感谢得到app,感谢《张明楷·刑法学100讲》,帮助我透过现象直击到了法条的本质,我会继续努力学习,让自己成为真正优秀的人,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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