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现状及相关法律分析
---------从某蒋姓明星家暴后想到的
前一段时间,某蒋姓明星涉嫌家暴日本女友的事情在网络上传的沸沸扬扬,笔者作为一名吃瓜群众除了在网络上默默地围观静观事态的后续发展之外实在懒得充当键盘侠口诛笔伐,但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尤其是工作时间久了之后,很容易三句话不离本行牵扯到专业情结。刚好借此机会,顺便梳理一下我国关于防治家庭暴力方面的法律法规,算作是知识整理也好,算作是蹭热点也好。无所谓,开心就好。
一、家暴现象处理现状及原因
根据中国妇联抽样调查,家庭暴力现象在我国具有相当的普遍性,它不仅发生在夫妻之间,还多发于父母与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与年迈父母之间。据统计,全国2.7亿个家庭中,遭受过家庭暴力的妇女已高达30%,其中,施暴者九成是男性。每年有近10万个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体。
笔者从搜索引擎平台上检索得知,从2014年到2016年(2017至今数据缺失),全国涉及家暴的一审案件数量共94571件,仅有38名男性自诉遭遇了妻子的家暴,大部分的施暴者都是男性。但是,并非所有的家暴行为得以最终认定。实际上,94571份离婚判决书中,仅有3741件被认定存在家暴行为,认定率仅为3.96%。
2017年7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等15个部门联合召开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联席会议。会上,最高人民法院介绍,2016年3月1日至2017年6月底,全国各地法院共发出1284份人身安全保护令。但是据全国妇联统计,我国2.7亿个家庭中,有30%的已婚妇女曾遭受家暴,平均每7.4秒就会有一位女性受到丈夫殴打。高发的家暴行为和为数不多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案件之间横亘着的落后的观念。社会上长期存在一种误解,家庭成员之间吵闹打架只是“家务事”,民间也素有“清官难断家务事”的说法,自古“情”“法”难两全,当然还有最重要的是家丑不可外扬,除非是不打算共同生活了,否则家庭成员之间求助于公权力将家庭矛盾公开化的作法在公众看来既不符合传统观念也不利于家庭成员重归于好。
二、立法状况
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做任何事都必须得有法律依据。笔者在搜索引擎平台经过检索,发现现阶段我国关于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主要集中在《婚姻法》和《反家庭暴力法》两部法律中,《婚姻法》当中家庭暴力这个词一共出现了7次,分别是关于禁止家暴的宣示条款以及遭受家暴的救助措施和实施家暴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2016年3月开始施行的《反家庭暴力法》虽然只有6章38条,但包含了家暴的预防、处置、人身安全保护令和法律责任等内容,规定的比较全面。
三、家庭暴力的保护范围及方式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第37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由此可见:只有家庭成员之间,以及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才能算作家庭暴力。“共同生活”的范围到底如何界定,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法律的施行。所以网络上流传的关于蒋姓明星的女友是遭遇了家暴的说法是值得商榷的,因为二人没有结婚,肯定不算是家庭成员,现阶段二人相处的状态是不是“共同生活”也不得而知。所以使用家暴这个词必须要满足一定条件和语境,现阶段我们只能说蒋姓女友遭遇了来自蒋姓明星的肉体伤害(根据网上女友爆出的照片可知)。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经常性谩骂、恐吓”等精神侵害行为也被列入了家暴行为的行列。看到这里,笔者想到一个很多人生活当中遇到的真实问题,即夫妻一方对另一方的冷战算不算家暴,就笔者亲身经历而言,冷战绝对可以算是一种精神折磨,那么能否算作是家暴呢。请教过几个比较厉害的同行,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说法不一,笔者个人观点,当冷战程度达到与“经常性谩骂”“恐吓”相当的程度时应当也算是一种精神侵害行为,当然这种判断要因人因时因事而定,有时也会受到具体裁判者个人阅历的影响。
四、遭受家暴如何救济
遭遇了家暴怎么办?根据法律提供的救济措施可以看出,遭遇了家暴之后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另外,作为当前法院处理家暴案件的一个特色制度:人身安全保护令,必须得浓墨重彩地说一下。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对蒋姓明星女友而言,在假定其为蒋姓明星共同生活人的前提下,其可以向妇联投诉求助,至于是中国的妇联还是日本的妇联就看她个人选择了。笔者觉得这时候还是中国妇联靠谱点,毕竟就在几天前一直作为国内经典励志人物的某位大型上市教育培训集团老总已经在妇联低下了高贵的头颅,为自己的言行向全国的妇女同胞道歉,据此推论中国妇联再拿下一个蒋姓明星不是问题。
五、实施家暴的法律后果
1、增大施暴者离婚风险,赔了夫人又折兵
婚姻法规定,男女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具有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情形的,应准予离婚。实施家庭暴力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家暴直接危害婚姻安全,没有谁会选择和一个对自己进行身体或精神上折磨的人生活在一起,在司法实践中很多离婚案件背后都有家庭暴力的影子,可以说家暴是婚姻杀手。蒋姓明星女友可以借此机会提分手,当然一大笔分手费、青春赔偿损失费应该都是必不可少的。
2、加害人名誉受损,公开宣告道德品质有待提高
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从各种影视剧中可以看出居委会、社区应当是配合公安机关工作最好的基层组织之一,居委会的大妈在拿到告诫书之后,想必一定是非常负责的,说时时刻刻关注加害人有点言过其实,不过隔三差五地查看敲打应当是可以做到的。在经由广场舞将告诫书内容发布出去,发动小区内广大中老年妇女团结起来监督加害人,其形成的对监督力不容小觑。一个人日常生活的圈子无非就是那么几个,单位、家庭、社区,所谓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一个人的名誉经过广场舞团体的负面评价后,尤其还是打老婆这件事,估计在社区内在道德层面已经被判了死刑了。具体到蒋姓明星,此事之后,估计渣男的称号十有八九是逃不掉了,短期之内恐难再东山再起,纵横荧屏了。
3、 行政责任
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最高可以处15日拘留并处罚款1000元。
4、 刑事责任
被他人故意伤害的伤情经鉴定达到轻伤二级以上后就应当作为刑事案件处理,而公安机关一般在发现伤情达到刑事案件标准后就会进行刑事立案启动整个刑事追诉程序,加害人有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如造成受害人死亡的,还有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家庭成员之间同样要追究刑事责任,所以施行家暴到一定程度触犯刑法后就只剩下去监狱里面悔不当初了。
另外,还得多说一句,如果蒋姓明星真的曾将女友殴打至流产,那么蒋姓明星的行为无疑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了。
六、结语
反对明星暴力,构建和谐社会。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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