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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人民的名义》被诉抄袭案,看如何判断著作权纠纷中的“实质性相似

从《人民的名义》被诉抄袭案,看如何判断著作权纠纷中的“实质性相似

作者: 喵儿检 | 来源:发表于2018-12-12 23:54 被阅读11次

    近日,作家李霞诉《人民的名义》编剧周梅森抄袭案一审宣判,北京市西城区法院驳回原告李霞的全部诉讼请求。

    在法院判决书的综上部分,提及“表达上不构成实质性相同或相似”,法院据此认定《人民的名义》不构成对《生死捍卫》的抄袭。

    那么,什么叫做“实质性相似”,“实质性相似”又是如何判断的呢?

    实质性相似”从其概念上来看,其不仅仅强调形式上的相似,而且更加强调实质上的相似。

    也就是说,如果两者的表述在实质上是一样的,那么就应当认定为剽窃或者抄袭,既然如此,如果两者的表述完全一样,那就更不用说了。

    这在法律上称之为“举重以明轻”。

    那么,法院在审判此类案件时,是如何判断是否属于“实质性相似”的呢?

    在认定作品是否“实质性相似”时,应将作品中受著作权法保护的部分与被控侵权作品的相应部分进行比对:

    一是在字面相似的情形下,可以综合考虑所抄袭的数量及其在被抄袭作品中的分量。

    通常,所抄袭的数量与构成侵权的可能性成正比。但是,如果抄袭的部分已经构成了原告作品中的精髓,即使只是一小部分,也可能认定为侵权。

    二是在非字面相似的情形下,应以整体上的相似作为非文字部分之间实质性相似的根据。

    例如,美术作品,一般从色彩、形状及构造、内容等方面进行比较来认定实质性相似,但不应仅以作品中衬片的拍摄、采光角度、形状、颜色、图形布局某个方面的细节特等征作为判断依据。

    此外,根据作品的不同受众,应当具体选择不同的判断角度:

    一是从一般社会公众的角度作出相似性判断。在文字、美术等作品方面,侵权人常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权利客体稍加变化,引起他人视觉上混淆,进而产生错误判断。

    此时,应当从一般社会公众的立场和角度出发,抛弃专业知识的影响,以一般理性人的认知能力和理解能力对原被告作品是否实质相似进行判定。

    二是从普通专业人员的角度作出相似性判断。由于侵权行为人把他人权利中的某些因素作了非创造性的变化,而这些变化是该行业的普通技术人员可以自然联想到,侵权产品与原技术具有实质相同的效果。此时,应以该行业的普通技术人员的角度作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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