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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公司的保险靠谱吗?

小公司的保险靠谱吗?

作者: 水之星 | 来源:发表于2018-08-09 21:46 被阅读33次


    小公司?靠谱吗?

    关于小公司是不是靠谱的问题,我们用《保险法》来解答会更清楚一点。

               

    保险公司的设立

    《保险法》第六十七条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查保险公司的设立申请时,应当考虑保险业的发展和公平竞争的需要。

    解析::保险公司不是随便设立的。

    《保险法》第六十八条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二)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解析:保险公司设立要求严格,除了有钱,还得有资格。

    《保险法》第六十九条 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解析: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不是空头支票。

    保险公司的经营(安全吗?)

    《保险法》第一百零三条

            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

    《保险法》第一百零六条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

    (一)银行存款;

    (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三)投资不动产;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解析:保险资金投资渠道稳健,审慎、风控体系完整、科学,保证客户资金安全

    保险公司的理赔

    《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该在30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约定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解析:保险公司的理赔时效是有规定的,受保护的。

    保险公司的保障(兜底)

    《保险法》第九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提取保证金,存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除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

    《保险法》第九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

    《保险法》第九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提取公积金。

    《保险法》第一百条  保险公司应当缴纳保险保障基金。保险保障基金应当集中管理,并在下列情形下统筹使用:

      (一)在保险公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救济;

      (二)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依法接受其人寿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提供救济;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析:保险公司卖出去的保险,需要从保费中计提责任准备金,由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统一管理,运作。在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的情形下,参与保险公司的清算工作。

    《保险法》第一百零一条 【最低偿付能力】

            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和风险程度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保险公司的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数额;低于规定数额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采取相应措施达到规定的数额。

    解析: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有一定要求,也有相应的监管措施。

    保险公司的(破产)监管

    《保险法》第八十九条 

            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保险公司解散,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解析: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是不可以解散的。

    《保险法》第九十条

            保险公司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保险公司或者其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保险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解析:保险公司的解散、重整、破产都不是自己说了算。

    《保险法》第九十二条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

    转让或者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解析:人寿保险不参与破产,必须转由其他保险公司继续履行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会得到维护。

    经过以上保险法的学习,解析,是不是看到其实我国保险公司在从成立到破产都要严格的监管机制,根本不存在保单利益受损的情况,有没有让你清楚明白,买保险,其实和公司没有多大关系,反而合同条款关系到我们的切身利益。

    只有懂保险合同内容,了解《保险法》,才会让我们的保险更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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