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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政篇第十一——旧知新解

为政篇第十一——旧知新解

作者: Lo俊彦 | 来源:发表于2017-03-15 00:07 被阅读43次

    子曰:温故而知新,可以为师矣。

    孔子说:能够通过温习旧知识,进而领悟出新知识,就可以做老师了。

    上小学时就开始被老师在耳边絮絮叨叨“为人师表,温故知新”的我们,大多是这样理解的吧。

    其实,也有另外的角度。

    “师”字,究竟如何理解呢?孔子是要告诉我们,如何做老师吗?显然,作为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位老师,门下三千学徒,七十二贤人,他有这个资质,也有这个身份,下这个定义。但这里的“师”可能是另外一个意思——事师

    事师是什么?简单来说,事师就是现代意义上的法官。孔子除了做过三千门生的老师外,也曾身居高位——鲁国大司寇。这在今天,相当于检察院的最高法官的职位。但当时的法院,判案的方式很特别,类似于今天的英美法系——更倾向于判例法而非成文法——一种从西周开始奉行的以“事”(案件)为审理判定标准的判决体系。事师,就相当于判决过程中的主导裁断人——保持一定的中立性,同时又持有相当的裁量权。

    温故而知新又是什么?当我们重新理解了“事师”,温故而知新的意思就不再是刻在我们脑海里面的“温习就知而知新知”。相信这时候你也会很明白,孔子要讲的,可能是说,在判定案件的过程中,通过对过去的案件的深入了解,并最终明白了新的问题如何处理,就可以胜任事师了。

    事师有那么难做?判例法案的法官,不是难做,是不一般的难做。为什么呢?因为他们的权威,并非直接来自于王权或者权利机构的直接赋予,他们要在长期的实践中,打磨自己的对于正义和当事人利益的敏感度;在冗长繁杂的案件审理中,拿捏民意和民利之间细若游丝的平衡。英国国王想要下基层,审理案件,却遭到柯克大法官的制止:“法官要处理的案件动辄涉及臣民的生命、继承、动产或不动产,只有自然理性是不可能处理好的,更需要人工理性。”

    法律也是一门艺术。门外汉总觉得一个人懂艺术那是天生的,但真正懂艺术的人知道,一个人艺术上的造诣,也需要刻意练习,即使这个人贵为国王,也同样不会具有异于常人的技能优势——他可能有一身的艺术细菌,但在没有得到充分开发之前,他们只是潜力,不是能力。在一个人能够获得对它的认识之前,需要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温故而知新,当你没有经历过什么,是无从反思的。只是针对当下问题,冒出来的新的解决方案,也往往只是毫无根据的空想。这也是为什么詹姆斯一世想到有着判例法法系的英国法院去玩玩,审理案件时,遭到了柯克大法官的不满,因为案件的审理有时并不符合人性,甚至是需要逆人性而为。

    判案,也有点像行为艺术。孔夫子可能是世界上最早实行陪审团制度的法官了。判案的过程,类似今天英美的听审制度,孔子会把对案件有疑虑的所有人聚集起来,听取大家的意见,最终根据自己对于人性和当事人利益的了解,斟酌判定。在当时的人看来,这有点荒唐,但是大家的参与感都很强,也陪夫子“玩”的不亦乐乎。当你的做法超越了普通人的认知理解范围,要遭受的可能并不只是白眼。

    裁决,为正义,也为利益。为什么判例法要比成文法更难裁决?世上的事情,总有灰度,并没有完全的非黑即白。既然事情本来就没有统一的判定标准,当我们试图简化来解决——就像我们小时候看电视总会喜欢把人贵为好人和坏人一样——这总会比我们要承认人性的复杂、梳理利益逻辑要轻松的多。有这样一位老父亲,因儿子不孝,而状告到孔子。按照当时的礼法,子不养不孝,理应斩首,而孔子最后却把这个不孝子扣押了三个月,最终年迈的老父又请求将他的儿子放还,如此一来一回,这不孝子竟然最终无事一般回家了。鲁国的执政大夫季桓子对孔子心生不满,甚至跑去质问孔子为何不做出公正的裁决。但在孔子看来,这才是最公正的裁决:杀子,则父无养,世中父子但有不满则反目成仇;不杀,待父回心,父子化冰,终可父慈子孝。

    是的,我们的自然理性,总是轰轰烈烈的推搡着我们要执行绝对的正义,而真正的正义,往往是基于当事人利益考量,在法律和道德允许的范围内,做出最符合自己当下和长远利益的决策。对当下进行思考,对过往进行反思,不仅是判案法官必须要做的事情,也是我们每一个人想要不做出低智商的“伪选择”,必须长期反复进行的践行课。

    PS:孔子的时代,除了孔子自己创新产生的老师的“师”这个职业,还有“太师”、“乐师”和“事师”。太师一般由身份显赫的贵族担任,乐师一般是盲人,老师的说法并不流行(可能只有孔子一个),因此这里的“师”,更有可能是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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