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贝马斯:手段与规范

作者: 惠风畅叙 | 来源:发表于2023-06-08 06:00 被阅读0次

现代化过程中的分化导致了两个领域——知识系统和生活世界——之间的根本性的紧张。我们可以说,“系统”包括了经济领域和政治领域。

在这里我们所拥有的进步,在于日益增长的科学的技术的统治。因此,存在着合理化的空间,也就是合理性——以何种手段导致何种目的的知识(手段-目标合理性)——方面进一步改进的空间。

然而,这并不是问题的全部:当我们在经济领域和政治领域发展出一些建制(连同一些学习过程)的时候,我们也在生活世界之内发展了能力,其形式是一种更为发达的交往合理性。

简言之,这种系统和生活世界之间的分化,意味着我们学会掌握了某些基本的区别:当我们不喜欢大海的行为时,我们也不再鞭打大海(如五世纪的波斯王薛西斯那样),因为我们学会了区分自然和社会,区分那些只有知道了因果关系才能对之有所影响的事物,和那些我们能够与之进行交往和辩驳的事物。我们已经学会了这一区别,因此,比起那些还没有学会的人,我们是处在更高的发展阶段上。那些今天还认真地“鞭打大海”的人,我们假定他们是有些精神紊乱的。

那些心智健全的成年人,我们料想都已经学会了掌握真理和谬误之间的区别,以及懂得某事如此和不懂得某事如此之间的区别。

当然,我们偶尔都会在这个区别上犯错误。当然,我们不是人人都同样善于谈论这种区别。但是,一旦我们到了一定年龄,我们就都能在实践中运用这个区别。我们也认为,不能区别现实和幻想是一种心理病态。此外,我们区分了正当和错误。一个不知道(哪怕是粗略地、含蓄地知道)不同情境中何为恰当得体的人,就是生活世界中的局外人。最后,我们能够作出关于我们所感所思的真诚表达与装腔作势之间的区别。

反思能力和交往能力方面的这种进步,将导致在有关什么是真的、什么是正当的等问题产生不确定性和意见分歧的时候,将这些问题提出并加以讨论的能力。我们不是在传统和经典中寻找答案,而是要学会论证。

为了获得真理,我们必须依赖于不同形式的研究和讨论。在规范性的问题上,问题也在于要在有关的各方之间寻求合理的共识。如果我们在一个公开的和信息充分的讨论基础上形成了自由的共识,答案便可以看作是规范上正确的答案。

因此,我们文化中的成年人们原则上是能够通过那些有关的人们之间的论辩来对一些基本的规范问题作出决定的。体现为规范性的问题是有普遍有效的答案的,而我们通过在商谈中运用理性,原则上是能够达到这样的答案的。

这一论证所针对的既是伦理相对主义,也是伦理独断论:演绎证明被排除了,因为这样的证明不是导致逻辑循环、无穷倒退,就是终止于一个任意选择的终点。

在自明的或神启的规范性真理这个领域中,自由的和合理的主体能够单靠自己就推理出这样的结论。我们彼此需要对方,为的是懂得我们的视角只是诸多视角中的一个——并且意识到我们的无意识扭曲以便能够纠正这些扭曲。我们之所以需要其他人,是因为我们需要一种多元主义的理性,不仅是理论理性,而且是规范理性,以便对既定的概念框架进行讨论,以便在不同论证之间达到平衡。

这里我们面对的是一种主体间的、程序性的合理性:它是主体间的,因为讨论是关键之所在;它是程序性的,因为“最后的落脚点”并不是特定命题或立场,而是程序本身。这种程序我们是客观地、怀疑地遵循着的。我们在不同时间认为是真的或正确的特定观点,后来也许会证明是可疑的。这是我们——作为会犯错误的生物——惟一能够支配的进路,那就是承认我们的错误,然后前进。这种程序性的进路因而是根本性的。

在这方面,存在着某些使我们的论辩成为可能的不可避免的条件。作为严肃论辩的参与者,我们必须能够倾听论证,以及情愿接受“更好论据的力量”。而且,我们必须互相把对方认作是合理的、可错的:合理的程度足以听得进论证,可错的表现在于我们能有所学习。

一个全知的人能够提出建议,但是无法进行论辩。因为对这样一个人来说,没有什么东西是需要讨论的。在这种相互承认中有一种规范性的成分:平等。这意味着对自我主义的答案、种族中心主义的答案有一种限制。而且有一个普遍化的要求,因为有效的论据必须对所有人都有效。

因为它主张包容基本的规范问题,这涉及一个可错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可以通过研究和讨论来持续地改进我们的意见,但是在这个过程中我们永远得不到拥有终极真理的担保。

这个合理性观反对存在于像波普尔、韦伯和萨特等人思想中的那种决定主义。这个可错的过程就是我们所拥有的一切。

除此以外的替代方案,要么是诉诸基本的形而上学真理,要么诉诸没有合理根据的决定。无论是在实践中的实现方面,还是在进一步的哲学讨论方面,但是它的理论力量在于它是难以避免这样事实:

如果我们不同意,我们就必须用论证来反驳它——但这样一来,我们就陷入了我们要反对的东西之中。如果我们不反对它,我们就还没有作出任何批评。如果我们确实反对它,我们就处于论辩的情境之中,这就内在地要求相关各方之间开明地讨论和相互地承认。

那些不同意的人必须表明更好的论据。这就是论辩理性的“魔戒”。论辩理性代表了一种无法逃避的命运,或者说我们应该一直进行讨论。

但在许多不确定的、意见分歧的情况下,我们应该诉诸程序性的、反思性的合理性,这是现代性的基本特征。现代性的特点不仅在于分化和分离,而且在于以围绕着商谈合理性的统一;这种商谈合理性的特点不在于内容,而在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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