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的生活中,很多上市公司为激励员工,授予其在未来一定期限内,达到公司要求的某种标准,以预先确定的条件,就能获得以某一特定价格购买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权利。日常生活中,虽然股份有限公司的期权往往是以股票期权予以体现,但是期权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一般需要一定的时间和条件才能行权。
离婚了,丈夫在公司获得的期权可以分割吗?_腾讯视频
【案例】有这样一个案例,丈夫是上市公司的高管。两人结婚后,丈夫与公司签署《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但是,婚后夫妻感情不和,妻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此时,妻子主张分割丈夫的股票期权,认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丈夫认为,股票期权专属于自己一方的激励计划,是专属于丈夫一方的财产,妻子没有权利主张分割。
【问题一】:在分割前,我们需要明确股票期权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在这个案例中,妻子到底有没有权利主张分割呢?
【答案】:我们通过这个案例可知,这个期权签署的时间是发生在婚内,期权的性质属于“工资、薪金所得”,所以这个期权原则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分割。
【问题二】:但如果该案例中,丈夫故意不行权,以达到不让另一方分割该财产的目的,此时作为妻子一方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呢?
【答案】:此时,如果一方被授权后不积极的行权,另一方很大程度上也是可以主张分割该部分财产的。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这种情况基本上也是对该部分股票价值的财产性收益直接进行分割。有法院认为,若离婚时股票期权行权条件已经满足,意味着该股票期权是否具有财产性利益已经可以确定,且该价值可以明确,要求分割或处理并无不妥,因此可以进行分割财产性收益。通常分割方式为一方对另一方进行金钱补偿。
【问题三】:如果丈夫恶意放弃行权,或者恶意放弃行权后再与公司另行签订新的《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以规避妻子分割该部分财产的目的,妻子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答案】:在司法实践中,大部分法院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股票期权可以行权获得财产性权益但拒不行权的,在离婚后放弃被授予的股票期权的,可以视为侵害另一方财产权益,另一方可要求放弃的一方赔偿损失。
所以,在诉讼中,妻子可以基于丈夫恶意放弃行权的事实,主张丈夫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为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成就时,其对应的财产性收益及其价值已可以确定,应当作为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但是,妻子主张分割该财产,应当举证证明恶意放弃行权的事实,例如可以提供《股票期权授予协议》,里面会有详细记载的行权条件,以及该协议签署的时间,授权的时间和行权的时间,用以证明期权的存在,同时还需要提供对方恶意放弃行权的事实,如对方与公司另行签订新的《股票期权授予协议》,甚至公司也承认对方恶意的行为等等。
【结尾】:关于期权这类的问题,在现实生活中,争议很大,主要原因是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每个公司的员工激励计划也存在差别,对行权的要求以及条件也存在一定的差异,再加上各地法院处理的方式不尽相同。所以观众朋友们一定要找有经验的律师,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可以让案件会有很大辩护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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