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伯马遇
案例再现:
杨某前两天上班,刚到办公室就收到了,公司的解雇通知书。
原来是因为,杨某被发现在上班时间玩手机,违反了公司的《员工管理条例》,公司才因此想要解雇杨某。
公司还拿出了《员工管理条例》证明,条例写道,劳动者存在以下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没有完成本职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者;
所以根据这个条例,杨某应该被开除。
可是杨某对于公司的决定,表示不服,他觉得自己确实玩了手机,但是情节有严重到,要开除自己吗?
杨某认为这是公司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自己打算申请劳动仲裁......
案例分析:
公司到底有没有权利开除杨某,我们首先我们要弄明白,公司在什么情况下,能够解除和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也就是说,员工如有上述行为,公司可以和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针对杨某在上班期间玩手机的行为,如果要被定性的话,应该是被认定为违反了第三条。
但是杨某自己认为,上班玩手机,不算是严重失职,所以公司没有权力以此处罚自己。
那么法律上关于这个“严重”到底是怎么定义的呢?
这个就要看公司的管理制度中,是怎么对待上班玩手机这一行为的。
虽然公司在《员工工作纪律》中表示“没有完成本职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者,公司有权将其开除。”
但是公司并没有说明,员工玩手机就会对本职工作造成严重影响。
所以在劳动仲裁那里,公司的条例规定并不会得到承认,公司的开除杨某的行为,也根本不合理。
如果管理条例中明确了呢?
那如果公司在《员工管理条例》中明确了,员工在上班期间玩手机,闲聊等,就是属于严重失职行为。员工被发现有这样的行为,就会被开除吗?
这就不一定了,公司有权规定何种行为算是严重失职,但是规定不能太过严苛。
比如有的企业规定员工连续旷工三日属于严重违纪,这属于合理范畴;有的企业规定上班时间打盹就构成严重违纪,显然就不合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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