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家家有本难念的经”,很多家庭都会因为一些家庭琐碎事情导致婚姻家庭产生矛盾从而影响家庭稳定。也因为婚姻家庭这些不稳定的因素,让更多的人开始注重婚姻家庭中的财产规划及婚姻家庭财产风险的防范。
于是婚姻家庭中的婚内财产协议就成为大家规避婚姻家庭财产风险的工具。
小玲律师今天就给大家聊一聊夫妻在婚内财产协议中约定将来离婚时将房产赠与给子女,在双方离婚时,赠与方反悔的,在房产产权变更前想撤销赠与行为,是否能获得法院的支持这个话题。
首先,我们聊聊婚内约定离婚时房产赠与子女的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了夫妻财产约定制度。夫妻财产约定制度是指夫妻以契约形式决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所有关系的夫妻财产制度。夫妻约定财产制不仅可以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方式,还可以约定一方婚前财产的赠与。对于婚内约定离婚时房产赠与子女的效力问题,我们以一个案例来予以说明。
基本案情:原告张三(女方)与被告李四(男方)于2015年12月25日登记结婚,并于2016年10月5日生育一女李小一,双方于2017年3月23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写明:女儿李小一由张三抚养,位于某处的房屋(由李四婚前购买)一处,离婚后归女方张三所有。后又于2018年3月15日登记结婚,同年7月7日,双方签订婚内财产协议书,约定由李四婚前出资并以其名义购买的某处预售房B(A楼房出售后的资金购买)的所有权归双方共同所有,并由李四承担该房屋的所有费用。并约定, 在双方离婚时,该房屋B的所有权归他们的女儿李小一所有。双方任一方在离婚后金李小一满18周岁前不得主张该房屋的所有权,不得对该房屋进行买卖、抵押、赠与等处分行为。
2019年2月11日,李四与张三再次签订婚内夫妻财产协议书,约定1.双方婚前婚后全部财产都归女方和孩子李小一所有……。2.因夫妻双方常年感情不合,厮打家暴,影响孩子李小一的心理、精神的健康,故双方协商一致分居,孩子李小一归女方抚养,男方时可看望孩子,但不能打扰女方正常生活及人身安全,如果再次打伤或误伤女方或孩子,女方有权提出离婚并立即生效;3.在婚内分居期间,孩子李小一的抚养费由男女双方共同承担每人工资的50%,多得工资者多付出费用;4.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2020年7月9日,双方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由人民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本案原告张三则诉请要求李四配合将某处B房屋过户给张三,房屋现由李四居住。
律师提醒:
夫妻双方约定离婚时将房屋赠与子女的婚内财产协议并非财产分割协议,属于附条件的赠与,以双方当事人离婚为条件,现双方当事人已经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该协议的条件已经成就。同时该赠与与抚养权关系的处置及其他财产的处置构成一个整体,是各种复杂的情感、伦理、经济动因的综合考量,属于附道德义务的赠与,故赠与方不得撤销。
法院认为: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本案中李四与张三于2018年7月7日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协议合法有效,李四辩称系受诱导、被迫之举,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且李四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意识到在协议书上签字的法律效力,故对其辩称本院不予采信,李四辩称协议成立未生效,理由为协议写明离婚之时,是附条件的协议,需要离婚之后方生效,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本案中2018年7月7日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书》虽然提及待离婚时的房产归属问题,但该协议并非以离婚为目的的协议,应认定为夫妻婚内财产约定,故对该协议不能适用上述法律规定而认定未生效,上述协议合法有效。根据协议约定,双方离婚之时,某处房屋B的所有权归李四、张三之女李小一所有,该约定属于附条件的赠与,现双方已经离婚,所附条件已经成就,依据该协议李四、张三在李小一满18周岁之前均无权主张房屋所有权,在该房屋牵涉案外人李小一利益的情况下,张三主张房屋所有权并要求过户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李四辩称对该赠与可行使任意撤销权,然该赠与是以离婚为前提,貌似纯粹的财产处分,实质牵涉到婚姻关系存续、子女抚养等人身关系,是双方为了满足各种复杂的情感上或经济上的需求而设置,考虑了弥补离婚对子女所带来的身心伤害、为子女未来婚嫁立业提前作出安排,作出此类财产安排的背后往往是各种复杂的情感、伦理、经济动因的综合考量,属于附道德义务的赠与,与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子女财产不同,故对李四撤销赠与的抗辩本院亦不予采信。
关于2019年2月11日的《婚内夫妻财产协议书》,通过庭审调查可知,双方签订第一份婚内夫妻财产协议书时处于第二次婚姻伊始,双方感情应相对稳定,且在存在其他房产的情形下仅对一套房屋进行约定,可见双方系对于存有争议房产进行的理性分割,然2019年2月11日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书》距离李四提起离婚诉讼时间较近,且协议中写明夫妻感情不和、厮打家暴,由此可见该协议系双方在感情出现问题时所签,且双方认可虽然协议中写明了协商一致分居,但实际并未分居,综合上述情形可认定李四签署该夫妻财产协议的初衷是为维护夫妻关系、挽救夫妻感情,并非出于分割夫妻财产的真实意思,故该份协议应属无效,该协议中涉及的财产应依法分割。关于协议中涉及的河某处房屋,因该房屋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亦未办理交付手续,且双方均不主张居住使用,此种情形下,本院不予处理,双方当事人可在房屋所有权证取得后另行主张。
最终,法院驳回张三要求李四房屋过户的诉讼请求,同时,也明确了房屋所有权归属于李小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感谢大家!我是小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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