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个公号,写了一篇文章,来探讨林奕含的死,题目是:台湾被诱奸女作家林奕含:已经插入的不会抽出来。
搜狗百科关于林奕含的词条,第一行是:台湾美女作家。
当然,也有一部分公号对林的遭遇进行探讨时,说林的最终遭遇,和家人的观念有关,和没有得到及时的心理疏导和安抚有关,和她没有及时奋起反抗、诉诸法律有关。
但是,某篇公号文里提到,台湾的法律中,男女通奸,如果男方已婚,并且他的配偶向法庭表示可以原谅,那么,法律就将不追究男方责任。
林的妈妈曾经对年少的林说,我们不需要谈论性。
在林的小说中,被老师诱奸的学生,年龄才13岁,让这样年龄段的人,在上段提到的那种环境氛围中,去寻求心理疏导,诉诸法律,以当事人的心智发育程度以及所受遭遇,显然也不太可能。所以,我国法律规定,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一律定为强奸罪。
法律是底线,要最大限度保护多数群体的利益,可是法律却无法挡住人们的嘴。
于是,当一个人成为受害者时,他就成为少数,成为人们的谈资。尤其是,当一位少女成为性侵受害者时,她更是少数中的少数,谈资中的谈资,甚至不排除成为少数窥私癖的绝佳窥视对象。
当想到这些时,估计一部分受害者是很难有勇气站出来揭发施暴者,并诉诸法律的,因为,这意味着受害者与施暴者,都将成为众目睽睽之下的被围观者。
从这个角度讲,又有多少人还能指责受害者林奕含在遭遇身心摧残之后的隐忍呢?
促使林奕含隐忍,直至罹患抑郁症并最终自杀,除了她的病情和性格因素,还有很大一部分,来自整个社会的性别意识。看看开头所提的那篇公号文的标题,我不恶意猜测作者有其他意图,可是,用这样一种标题来命名自己的文章,从客观来讲,会给形形色色看文的人,一种什么样的观感?
还有搜狗百科的表述:
美女作家。
如果长相平常呢?又要怎么表述?
这种表述的出发点,带着深深的男权社会的烙印,包括那篇公号文的题目,也是。女性,无论是广告、影视剧、纸媒、各类印刷品中出现的何种女性形象,都天然地包含了被观赏和评头品足的因素,好看的被冠之以美女的说法,难看的被说成丑逼。
甚至,最近各种网页上都出现了借机宣传炒作林奕含小说遗作的广告。一本本来是写来借以纾解心结、聊以疗伤的书,却在作者逝后不到一个月,被或隐或显地以她的生前遭遇为噱头用来炒作。
好悲哀的麻木不仁。
反过来,一个男性被强奸或者诱奸,对于本人来说,其心理创伤应该和女性是一样的,但社会舆论和人们看待他的眼光,却远远没有看待一位被强奸的女性那么苛责。
我们的法律在保护所有性别的人,对女性权益甚至有更多的法律、法规、组织来保护。
可是,我们的一些媒体、一大部分普通人,却依然是站在男权的高台上,俯视着台下的女性们,沉浸在无法自拔的性别歧视快感中,将自己同类的遭遇作为谈资、笑料、意淫的对象,忘记了无论男人还是女人,最重要的还是性别后面那个字: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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