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人为自然立法?
人为自然立法,这是《纯粹理性批判》的名言,我以法庭判决来类比人类的认识能力,从而降低理解的难度。被告是物自体,它实存但不可知,它刺激原告感性,感性进行反应,并且在法庭上向法官陈述物自体的对它的五种感官犯下的种种罪状(表象)。法官是判断力,它按照知性法典(知性十二范畴)对物自体进行判决(做出判断),也就是人的知性范畴为自然立法,这个自然就是物自体。书记员是理性,他不能进行判决(产生判断,即产生知识),但是它能将案卷(知识)整理成一个系统的案卷(系统知识)(如图1所示)。
我们也可以使用桥形图来清晰说明这些类比关系。康德认识论中的物自体如同法庭中的被告,物自体刺激感性产生表象如同被告作用于原告产生罪状;康德认识论中的感性如同法庭中的原告,感性向知性陈述表象如同被告向法官陈述罪状 ;康德认识论中的知性如同法庭中的法官,知性按照范畴做出判断(产生知识)如同法官按照法典做出判决;康德认识论中的理性如同法庭中的书记员,理性将知识整理成系统知识如同书记员将案卷整理出系统案卷(如图2所示)。
摘自《百图图解纯粹理性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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