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弋言加之”。
《尔雅•释诂》:“言,我也。”《郑笺》说:“言,我也。所弋之凫雁,我以为加豆之实。”
《郑笺》理解“加之”为“加豆之实”,即把射到的野鸭子和大雁(放在肉食器具里)作为款带宾客的肉食。
《毛诗传笺通释》说“加之”不应理解为“加豆”,因为后一句“与子宜之”说的才是这个意思。
《尔雅•释言》、《毛诗传》说:“宜,肴也。”
《说文解字》:“肴,啖也。”
马瑞辰说(大意):
“与子宜之”才说到“肴”,那上一句“弋言加之”应该是专门说“弋”。陆佃(宋)《埤雅》说:“加”与“玄鹤加”、“加双鶤(kūn)”的意义相同。(射中玄鹤、双鶤。)
苏辙《诗集传》引《史记》“弱弓微缴,加诸凫雁之上”作为“加之”为“射击”义的证据。(《史记•楚世家》:顷襄王“十八年,楚人有好以弱弓微缴加归雁之上者。”)
朱熹《诗集传》说:“加,中(中箭)。”也认同苏辙《诗集传》的理解。
我射中野鸭子和大雁,与你一起烹来吃了它。
“宜言饮酒,与子偕老。”
《郑笺》认为此“宜”与上文的“宜”不是同一个意思,《郑笺》说:“宜乎我燕乐宾客而饮酒,与之俱至老。”孔颖达疏解:“笺‘宜乎’者,谓间暇无事,宜与宾客燕,与上‘宜,肴’别也。”
说此“宜”承接上文的“宜”也未尝不可:
吃它佐酒,与你一起白头偕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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