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午,一位律师同行开庭,邀请我去旁听,正巧手头没什么事,带着学习的心情去了。去之前,为了能有针对性地学习,快速进入庭审角色,我提前阅了卷,对案件的来龙去脉做了大致了解。
案件表面看起来很简单,我方当事人几年前买了一处二手房,是高层顶楼,居住过程中发现严重漏雨,造成屋内设施在雨水的冲泡中损坏,于是将房屋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损失。
律师同行作为原告代理人,从启动诉讼开始,便全程跟进了此案,对案情相对熟悉,但其执业时间不长,专业经验略显不足。我和他一样,看完当事人的相关材料,并没有感觉有什么复杂,无外乎是因房屋质量问题导致财产受损,需要开发商据实赔偿。
庭前在法院的主持下,已委托专业机构对相关物品损失进行了鉴定,确定了具体的损失数额。在去法院的路上,我们有说有笑,轻松估计这个案子在半小时内就能结束战斗。
待到正式开庭时,我们才发现低估了本案的难度,有些情况并没有搞清楚,导致案件走向没有按我们预想的方向进行:
首先,案由就错了,立案时把本案定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其实原告买的是二手房,并非直接在开发商手中买的一手房,原告与开发商之间不存在合同纠纷。应改为财产损害纠纷,从侵权角度告开发商,因其存在房屋质量问题过错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其次,开发商提出房屋顶楼防水质保期是5年,这是技术标准也是行业规范。此房2012年交付使用,原房主也是在2012年购买,距今早已超过质保期。原告于2018年从原房主处购买,对超过保质期的房屋质量问题,开发商明确表示不承担责任,那原告的损失应该找谁赔偿?
由此我方提出,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本房屋漏水严重已影响居住,原告有权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而不受5年质保期的限制。对此,法官提示要进行房屋质量问题因果关系鉴定,如果不做要承担败诉后果。
再次,退一步讲,根据房屋质量问题鉴定结果,即便开发商同意承担赔偿损失,但因其对目前已做出的财产损失鉴定存有疑议,法院要求原告要于3日内提交相关损失物品的发票凭证,同时还要对已损失物品进行残值鉴定。
在一片懵圈中,法官宣布休庭了。我们自以为很简单的一个纠纷,却需要连做三个鉴定才能再行审理,先不说能否胜诉,就这个折腾劲还要预垫不少钱也让我们冷静了许多,接下来的维权之路该如何走?原告不知,我们也要认真想一想了,必须权衡利弊后再做决定。
突然想起一句话,如果方向错了,停下来就是前进。作为律师,在某种意义上说,就是当事人的引路人,这种信任不可辜负!但愿我们都能在正确的道路上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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