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节,孟子提出若是要判断一个人(属性)可从其言语的实况与眼眸的状态来做出结论。
引申1:先如今民众大类可分为两种:其一、言行(知行)合一的人;其二、言行(知行)不合一的人。而小类可分为四种:其一、知善行善之人;其二、知善行恶之人;其三、知恶行善之人;其四、知恶行恶之人。此四者并不皆可由言语与眼眸地状态来判断其人。每个人的所知、所言、所行皆可独立成型并非完全需要借助肢体或肌体功能才能表达,更不用说依借言语和眼眸(其中,可能较好分辨的是第二种与第三种人,可以使得其自身“胸中正,则眸子了焉”(不同的极端立场,皆可胸中正:正面为光明正大;反面为大言不惭))。所以,判断一个人也许只能在清朗、纯粹地世道中运用言语与眼眸的方法。
引申2:若要准确判断一个人,就必须准确判断自己。对自己的日常、生活等作出准确、合理的判断:知道自己想要什么;遇到什么事会怎么做;待人的风格又是怎样的;有什么好的习惯与细节把握;有什么优秀的品格等等。这些切身关乎自己的一切所有,在自身完全地熟知与掌握下,再去看待别人,是否与自己的说法、做法一致或是相似(若一致或者相似,则可选择与之成为关系;若大相径庭,则需及时规避)。此法,不仅囊括了自身在“胸中正”时的状态,而且,在判断(他人时)上以自身状态为标准,更契合自身判断他人的意义。
引申3:准确判断他人的意义与必要性在于此人是否能够成为自己的人:即相互交流的人,一起共事的人,携手步入婚姻殿堂的人等等,此间若不以自身的前提作为判断的标准和依据的话,所判断,所选择的人,做多只是擦肩而过的路人(过客、陌生人),从而,也就缺失了判断/考察他人最初的意义与必要性。
总而言之:若以他人的立场(言语与眼眸等)来判断他人的属性,在这判断过程中就失去了自己的位置,从而没有了最低的判断标准(标准),如此,何来的对于己身而言的准确选择与决策(判断是选择与决策的唯一先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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