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周时期是中国古代社会的重要变革时期。在这个时期,奴隶制度由鼎盛走向衰落,同时也是封建制度的开端,对中国的法制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体现在诉讼制度,就是从西周起,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开始了初步的分野。
按照《周礼·秋官·司寇》“争财曰讼”、“争罪曰狱”、“讼,谓以财贸相告者,狱,谓相告以罪名者”的说法,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已经有了明显的区分。民事诉讼是“讼”,刑事诉讼是“狱”。对刑事案件审理称作“断狱”,对民事案件的审理称作“弊讼”。在民事案件的审理中,作为所有权关系转移凭证的“傅别”、“约剂”,是重要的证据和判决的根据。西周中期后,私有制进一步发展,土地开始由“王有”向私有过渡,,以土地为标的而进行的抵押、交换、赔偿、租赁、赠与、继承等民事活动日益增多,由此引发的纠纷案件不断增多,推动了民事诉讼不断进步,从而出现了纯粹的民事侵权诉讼与作出的按民事赔偿手段的判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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