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讲| 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犯罪(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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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条文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一)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的;
(二)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的;
(三)非法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的。
第一百二十七条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盗窃、抢夺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抢劫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或者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一百二十八条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丢失枪支不报罪】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三十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真实案例
(一)基本案情 2007年,被告人戴某对气枪产生较大兴趣,后非法取得CP88高压气手枪1支及相关气枪配件,藏匿于家中。2010年,戴某认为气手枪威力小,欲获取高压气步枪,遂非法取得国产“秃鹰”气步枪的配件1套和气枪弹,并将气枪弹和用气步枪配件组装成的气步枪1支均藏匿于家中。2012年5月,戴某在淘宝网上找到海外代购商程某,指使程某通过提供虚假的收货人身份信息并伪报商品信息,逃避海关监管,以710元的价格从国外非法购入气枪铅弹10盒1625发。2010年至2012年期间,戴某还多次在网上购买了各类气枪配件。 2013年1月5日,侦查人员在邮局抓获前来收取包裹的戴某,并在包裹内查获枪管2根。侦查人员从戴某的家中查获高压气枪2支,气枪铅弹1190发,枪管6根,高压气瓶11个。经鉴定,戴某非法持有的2支高压气枪为枪支,1190发气枪铅弹均为弹药,19件枪支零件为枪支零部件。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被告人戴某犯走私弹药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二)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戴某通过海外代购的方式,使用虚假的收货人身份证明,告知代买入在报关时使用虚假的商品信息以逃避海关监管等行为,从境外网站购买气枪子弹1625发,其行为构成走私弹药罪,但情节较轻;戴某非法持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2支:其行为又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所犯数罪,依法应予并罚。公诉机关指控戴某非法持有国产气枪铅弹365发的事实,仅有戴某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印证,认定戴某犯非法持有弹药罪的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戴某犯走私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戴某上诉提出:原判认定其从境外代购气枪铅弹的事实不清;涉案气枪铅弹并非走私弹药罪中规定的弹药;其购买铅弹系出于个人爱好,社会危害性小,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原判量刑过重。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淮确。对上诉人戴某购买气枪铅弹系出于个人爱好,行为社会危害性小,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等情节,原判已予考虑,量刑并无不当。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评析
第一,气枪铅弹是否属于走私弹药罪中的“弹药”?
答:气枪铅弹属于走私弹药罪中的“弹药”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出台的《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走私解释(一)》),将弹药分为军用子弹和非军用子弹两类。走私军用子弹100发以上、非军用子弹1000发以上即可认定“情节特别严重”。但是《走私解释(一)》既没有对军用子弹和非军用子弹做出明确界定,也没有对常见的军用子弹和非军用子弹予以列举,仅在第一条第七款作了提示性规定。即:“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武器、弹药’的种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的有关规定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列举的弹药种类中没有气枪铅弹,《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仅在第一条“禁止进出境物品”中将“各种武器、仿真武器、弹药及爆炸物品”列为第一项,也没有明确弹药的种类。因此,难以根据现有法律规定直接判断气枪铅弹是否属于“弹药”。
按照《辞海》的定义:“弹药是指含有火药、炸药或其他装填物,爆炸后能对目标起毁伤作用或完成其他战术任务的军械用品,是武器系统中的核心部分,是借助武器(或其他运载工具)发射至目标区域,完成既定战斗任务的最终手段。它包括枪弹、炮弹、手榴弹、枪榴弹、航空炸弹、火箭弹、导弹、鱼雷、水雷、地雷、爆破筒、爆破药包等,以及用于非军事目的的礼炮弹、警用弹和狩猎、涉及运动的用弹”。虽然词典的定义不同于刑法学对于刑法概念的解释,但是对刑法概念进行解释,文义解释是最基础的方法。文义解释的基本原则有三个:一是在刑法用语的核心含义以内;二是不超过国民预测的可能性;三是具有处罚必要性。从前述《辞海》定义来看,弹药的核心含义有三个:第一,在功能上具有杀伤力;第三,在结构上包括弹头、弹壳、火药、炸药或者其他装填物;第三,可以借助武器或其他运载工具发射至目标区域。气枪铅弹无疑具有杀伤力,在结构上有弹头,尾部有部分弹壳,可以借助气枪等武器发射至目标区域,但是没有火药、炸药或者其他装填物,它与很多非军用子弹特别是一些运动用弹具有一定的类似性,将其认定为非军用子弹并不会超出国民预测的可能性;且我国海关对于各类枪支弹药的走私行为都是严厉禁止的,走私气枪铅弹的行为对我国的进出口贸易制度和弹药的监管秩序造成了侵害,从法益保护的角度,对此类行为予以刑事处罚具有必要性。
此外,将气枪铅弹认定为走私弹药罪的犯罪对象,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含义相符。如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出台的《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枪弹解释》)明确将气枪铅弹作为非军用子弹的一种做出了列举式规定。《走私解释(一)》尽管对走私弹药罪中的“弹药”没有做出类似的列举式规定,但从体系解释用语一致性的角度考虑,《枪弹解释》的规定无疑具有参考价值。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8月出台的《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走私解释》)第一条取消了军用枪支和非军用枪支的区分,因此《走私解释》对弹药也未区分军用弹药和非军用弹药。从该规定看,气枪铅弹属于走私弹药罪中的“弹药”。
第二,走私气枪铅弹的量刑标准是否应当有别于一般的走私非军用子弹?
答:对走私气枪铅弹犯罪的量刑标准应当有别于一般的走私非军用子弹犯罪
本案中,被告人戴永光走私1625发气枪铅弹,是否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审理时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走私解释(一)》规定走私非军用子弹1000发以上即属于走私弹药情节特别严重,戴永光的行为已属于此种情形。
另一种观点认为,气枪铅弹不同于一般的非军用子弹,如果机械适用《走私解释(一)》对非军用子弹规定的量刑标准,则应当判处戴永光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显然与一般正常人的认知相悖,也有违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综合来看,戴永光出于个人兴趣爱好走私气枪铅弹,走私物品案值低,未造成严重后果,对戴永光应当按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关于“情节较轻”的规定,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
我们同意后一种观点。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刑罚轻重必须与犯罪危害程度相适应,这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内在要求。如前所述,气枪铅弹虽然借助气枪等武器可发射至目标区域,具有一定杀伤力,但没有火药、炸药等装填物,因此杀伤力有限。从立法精神分析,走私武器、弹药罪虽然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的进出口贸易制度和国家对武器、弹药的监管秩序,但本质上是国家出于对公共安全的考虑以及履行国际公约的需要而禁止武器、弹药的流通。无论走私“气枪铅弹”还是“其他非军用子弹”都侵犯了法益,但是气枪铅弹危害程度显著小于一般的非军用子弹,那么,走私“气枪铅弹”对法益的侵害程度,自然也小于走私同样数量的一般非军用子弹。因此,将两者在量刑标准上区别对待,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其次,将走私气枪铅弹的量刑标准有别于一般的走私非军用子弹,是保.持刑法解释协调性的需要。我们以走私弹药罪与其他以弹药为犯罪对象的犯罪进行对比。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罪,情节严重的,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依照《枪弹解释》的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子弹50发、一般非军用子弹500发、气枪铅弹2500发,方能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枪弹解释》明确将气枪铅弹作为非军用子弹的一种予以列举,但是定罪量刑的数量要求是军用子弹的50倍、一般非军用子弹的5倍。盗窃、抢夺弹药罪量刑标准也体现了类似精神,均按照气枪铅弹是一般非军用子弹数量的5倍标准予以把握。走私弹药罪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存储弹药罪以及盗窃、抢夺弹药罪等罪的犯罪对象性质相同,即均属“弹药”,虽整体危害程度有别,但就各罪名本身来说,都存在因“弹药”种类不同而量刑时应有所区别的问题。《走私解释(一)》出台于2000年,《枪弹解释》出台于2009年,《枪弹解释》对“气枪铅弹”与其他非军用子弹进行差异化评价,相对于《走私解释(一)》更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根据实质解释的立场,遵循体系解释的方法,我们认为,《枪弹解释》确立的气枪铅弹在量刑的数量要求上5倍于一般非军用子弹的量刑标准,可以作为走私气枪铅弹类犯罪案件量刑的参考。
根据2014年8月出台的《走私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走私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不满二千五百发,或者其他子弹十发以上不满五十发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本案被告人戴永光走私1625发气枪铅弹,符合《走私解释》规定的“情节较轻”的量刑标准。
此外,就走私弹药罪而言,“弹药”的种类和数量固然能够直接反映出走私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但它不是唯一的判断标准。司法实践中,除了“弹药”的种类和数量,还要综合考虑行为人作案动机、主观恶性、作案手段、走私物品案值大小、用途、是否流向社会及造成实际危害结果等诸多因素,量刑上做到区别对待。本案中,戴永光出于个人兴趣动机而走私气枪铅弹,并非为了实施其他犯罪,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从走私物品案,值来看,戴永光走私的气枪铅弹案值不足千元,案值较小,虽然其中一部分气枪铅弹已经被消耗掉,但仅仅是练枪玩耍时所用,未造成任何其他严重后果。综合来看,法院依法认定戴永光所犯走私弹药罪属“情节较轻”,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量刑是适当的。
第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物罪
1.本罪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2.本罪的对象既包括军用枪支,也包括民用枪支。
3.介绍买卖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四,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1.与盗窃罪的区别
这多发生在认识错误问题上,行为人想偷包,但却偷了枪,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枪也是财物的一种,因此,应该以盗窃罪的既遂论处,事后对枪的占有还应该认定非法持有枪支罪。
2.与抢劫罪的区别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与抢劫罪是法条竞合,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实施抢劫枪支等行为的,可以抢劫罪定罪量刑。
3.军人盗窃、抢夺部队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应定盗窃、抢夺枪支、弹:、弹药、爆炸物罪,而不适用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第五,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1.持有与私藏的区别
根据司法解释,“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置、配备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而、“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违反规定,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
例如,张某原系军人,退伍后,仍,,仍保留以往的枪支,张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私藏枪古竖非法私藏枪支罪。
2.与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区别
非法储存,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枪支、弹药、爆炸物而为其存放的行为,或者非法存放爆炸物的行为。
例如,甲抢劫爆炸物,乙帮其保管,就可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
3.罪数
非法制造后又持有、私藏的属于吸收犯,以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论处。
第六,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是指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销售枪支的行为。
本罪主体只能是单位,且只能是合法的枪支制造企业或枪支销售企业。如果是非法的枪支制造企业或销售企业,则应该定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
第七,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1.两类枪支与两类行为模式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只要非法出租、出借枪支,即构成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抽象危险犯),而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构成犯罪,需要具有严重后果的条件(结果犯)。赠与可以扩张解释为出借。
2.共同犯罪
如果明知他人从事故意犯罪活动还出租、出借,不定此罪,而与他人构成他罪的共同犯罪。
例如,甲是某生态保护区的森林警察,配置有枪支。一日,某乙向某甲借枪打猎,某甲碍于情面,就将枪借给某乙用,后乙用此枪射杀了三只金丝猴(一级保护动物),某甲的行为应以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的共同犯罪论处。
3.特殊规定
根据司法解释,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将公务用枪用作借债质押物。使枪支处于非法持枪人的控制、使用之下,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对于接受枪支质押的人员,可以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第八,丢失枪支不报罪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的对象是公务用枪。
第九,其他罪名
本节还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2),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三、提升
前面内容太多了,今天就不提升了。
好,今天的课就到这里,希望能对你有启发。也希望你能将今天的内容转发给身边的亲戚朋友。
今天,距离到达实用法律认知的彼岸还有333/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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